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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0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0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逸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逸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逸賢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5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535號、97年度毒偵字第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同年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1月22日執行完畢。仍無法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6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路上某加油站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產生煙霧以吸食氣體之方式。嗣於同年月12日上午5時5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市○○道○段209號前,因行跡可疑,經警盤查後,發現其因另涉毒品案遭通緝而予緝獲,並在其隨身攜帶之斜背包內扣得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同日上午6時15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逸賢於警詢、偵訊時坦認不諱,並有101年6月12日員警偵查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北市警局保安大隊第五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6月28日航藥鑑字第10124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扣案物品相片1張在卷可稽,及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個可佐。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量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陳逸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執行,仍未知警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猶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未衷心悛悔,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惟衡酌其施用毒品本質上係自戕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情狀,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其內之殘渣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從析離,應視同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01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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