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分鐘讀完全文 7,9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志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

(105 年度執聲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志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楊志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規定,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乃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從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否則即與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及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分屬得易刑處分與不得易刑處分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自屬合法,合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81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各宣告刑刑期總和之外部界限,及上開前定應執行刑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3 月之內部界限。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法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楊志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毒品│有期徒│101.08.18   │臺中地檢  │臺│101 年度中│101.12.22 │臺│101 年度中│102.02.18 │臺中地│編號│
│    │危害│刑5 月│            │101 年度毒│中│簡字第2793│          │中│簡字第2793│          │檢102 │1 至│
│    │防制│      │            │偵字第3154│地│號        │          │地│號        │          │年度執│7 前│
│    │條例│      │            │號        │院│          │          │院│          │          │字第  │定應│
│    │    │      │            │          │  │          │          │  │          │          │2561號│執行│
├──┼──┼───┼──────┼─────┼─┼─────┼─────┼─┼─────┼─────┼───┤有期│
│  2 │詐欺│有期徒│於101.01.18 │彰化地檢  │彰│102 年度簡│102.05.24 │彰│102 年度簡│102.09.05 │彰化地│徒刑│
│    │    │刑5 月│至101.07.10 │102 年度偵│化│字第902 號│          │化│字第902 號│          │檢102 │2 年│
│    │    │      │期間內之某日│緝字第149 │地│          │          │地│          │          │年度執│8 月│
│    │    │      │(聲請書誤載│號        │院│          │          │院│          │          │字第  │,分│
│    │    │      │為101.01.18 │          │  │          │          │  │          │          │4524號│104 │
│    │    │      │至101.07.10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執更│
├──┼──┼───┼──────┼─────┼─┼─────┼─────┼─┼─────┼─────┼───┤字第│
│  3 │竊盜│有期徒│101.05.02、 │臺中地檢  │臺│102 年度簡│102.06.20 │臺│102 年度簡│102.06.20 │臺中地│592 │
│    │    │刑4 月│101.05.02   │101 年度偵│中│上字第61號│          │中│上字第61號│          │檢102 │號執│
│    │    │判2 次│            │字第15794 │地│          │          │地│          │          │年度執│行  │
│    │    │      │            │號        │院│          │          │院│          │          │字第  │    │
│    │    │      │            │          │  │          │          │  │          │          │7995號│    │
├──┼──┼───┼──────┼─────┼─┼─────┼─────┼─┼─────┼─────┼───┤    │
│  4 │詐欺│有期徒│101 年間之某│臺中地檢  │臺│103 年度易│103.06.04 │臺│103 年度易│103.07.14 │臺中地│    │
│    │    │刑6 月│日          │103 年度偵│中│字第1113號│          │中│字第1113號│          │檢103 │    │
│    │    │      │(聲請書誤載│緝字第462 │地│          │          │地│(聲請書誤│          │年度執│    │
│    │    │      │為101.11.12 │號        │院│          │          │院│載為102 年│          │字第  │    │
│    │    │      │)          │          │  │          │          │  │度易字第  │          │11453 │    │
│    │    │      │            │          │  │          │          │  │1113號 ) │          │號    │    │
├──┼──┼───┼──────┼─────┼─┼─────┼─────┼─┼─────┼─────┼───┤    │
│  5 │偽造│有期徒│101.11.21   │彰化地檢  │彰│103 年度訴│103.07.11 │彰│103 年度訴│103.08.05 │彰化地│    │
│    │文書│刑4 月│            │103 年度偵│化│字第486 號│          │化│字第486 號│          │檢103 │    │
│    │    │      │            │字第3125號│地│          │          │地│          │          │年度執│    │
│    │    │      │            │、103 年度│院│          │          │院│          │          │字第  │    │
│    │    │      │            │偵緝字第13│  │          │          │  │          │          │4185號│    │
│    │    │      │            │7 、138 、│  │          │          │  │          │          │      │    │
│    │    │      │            │139 號(聲│  │          │          │  │          │          │      │    │
│    │    │      │            │請書漏載)│  │          │          │  │          │          │      │    │
├──┼──┼───┼──────┼─────┼─┼─────┼─────┼─┼─────┼─────┼───┤    │
│  6 │偽造│有期徒│101.10.01、 │彰化地檢  │彰│103 年度訴│103.07.11 │彰│103 年度訴│103.08.05 │彰化地│    │
│    │文書│刑6 月│101.10.28   │103 年度偵│化│字第486 號│          │化│字第486 號│          │檢103 │    │
│    │    │判2 次│            │字第3125號│地│          │          │地│          │          │年度執│    │
│    │    │      │            │、103 年度│院│          │          │院│          │          │字第  │    │
│    │    │      │            │偵緝字第13│  │          │          │  │          │          │4185號│    │
│    │    │      │            │7 、138 、│  │          │          │  │          │          │      │    │
│    │    │      │            │139 號(聲│  │          │          │  │          │          │      │    │
│    │    │      │            │請書漏載)│  │          │          │  │          │          │      │    │
├──┼──┼───┼──────┼─────┼─┼─────┼─────┼─┼─────┼─────┼───┤    │
│  7 │偽造│有期徒│101.10.09   │彰化地檢  │彰│103 年度訴│103.07.11 │彰│103 年度訴│103.08.05 │彰化地│    │
│    │文書│刑5 月│            │103 年度偵│化│字第486 號│          │化│字第486 號│          │檢103 │    │
│    │    │      │            │字第3125號│地│          │          │地│          │          │年度執│    │
│    │    │      │            │、103 年度│院│          │          │院│          │          │字第  │    │
│    │    │      │            │偵緝字第13│  │          │          │  │          │          │4185號│    │
│    │    │      │            │7 、138 、│  │          │          │  │          │          │      │    │
│    │    │      │            │139 號(聲│  │          │          │  │          │          │      │    │
│    │    │      │            │請書漏載)│  │          │          │  │          │          │      │    │
├──┼──┼───┼──────┼─────┼─┼─────┼─────┼─┼─────┼─────┼───┴──┤
│  8 │偽造│有期徒│101.10.17   │彰化地檢  │彰│104 年度訴│104.11.26 │彰│104.12.22 │104 年度訴│彰化地檢105 │
│    │文書│刑7 月│            │103 年度偵│化│字第28號  │          │化│          │字第28號  │年度執字第  │
│    │    │      │            │字第9800號│地│          │          │地│          │          │352 號      │
│    │    │      │            │          │院│          │          │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