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明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院105年度虎簡字第9號判決及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