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昶毅
- 選任辯護人
-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36號),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 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沒收部分(二)第七行關於沒收規定之法條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沒收部分(二)第七行關於沒收規定之法條記載為「刑法第19條第1項」,與據上論斷欄明顯不符,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該部分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