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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竣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6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竣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竣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竣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竣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妨害│有期徒│104.12.22 │彰化地檢│彰│105 年度簡│105.04.29 │彰│105 年度簡│105.05.31 │彰化地檢│
│    │兵役│刑2 月│          │105 年度│化│字第438 號│          │化│字第438 號│          │105 年度│
│    │治罪│      │          │偵緝字第│地│          │          │地│          │          │執字第  │
│    │條例│      │          │104 號  │院│          │          │院│          │          │4064號  │
├──┼──┼───┼─────┼────┼─┼─────┼─────┼─┼─────┼─────┼────┤
│  2 │毒品│有期徒│105.02.21 │彰化地檢│彰│105 年度簡│105.04.29 │彰│105 年度簡│105.05.31 │彰化地檢│
│    │危害│刑3 月│          │105 年度│化│字第606 號│          │化│字第606 號│          │105 年度│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          │          │地│          │          │執字第  │
│    │條例│      │          │461 號  │院│          │          │院│          │          │407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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