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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義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亭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亭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刑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亭佑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陳亭佑應執行之刑,經核閱卷附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94號、73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本院認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義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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