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亭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亭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刑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亭佑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陳亭佑應執行之刑,經核閱卷附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94號、73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本院認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