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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銘壎林于捷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昶毅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36號),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 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沒收部分(二)第七行關於沒收規定之法條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沒收部分(二)第七行關於沒收規定之法條記載為「刑法第19條第1項」,與據上論斷欄明顯不符,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該部分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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