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尤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國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尤國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