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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余仕明林怡君都韻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文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7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建文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建文為黃彥豪(已另結)之友,黃彥豪為周昭榮(已另結)之友,周昭榮先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乘附表所示之黃文寬需款急迫之際,貸予金錢給附表所示之急迫借款人黃文寬(借貸金額及計息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藉此獲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周昭榮為收取上開重利,先與林志誠、黃彥豪(均已另結)以附表「討債行為」欄內編號1.所示之方式強制討債後,黃建文另與周昭榮、黃彥豪共同以附表「討債行為」欄內編號2.所示之方式強制討債,其後,因黃文寬之友劉祥益認黃文寬早已給付逾本金甚多之金額,便向周昭榮要求新台幣5萬元解決,引起周昭榮不滿,周昭榮乃於民國100年(起訴書誤載為101年)12月3日,夥同張信宏暨王茂隆、黃彥豪、謝金桓、蔡鎮宇(均已另結)、黃建文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10餘人,以附表「討債行為」欄內編號3.所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方式,共同基於收取重利、強制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借款人黃文寬因經濟困難,無法償還本金或繼續支付重利時,以附表「討債行為」欄內編號3.所示之強暴、脅迫方式,使黃文忠、黃文寬行無義務之事,而藉強制等方式,向黃文寬索討重利及借款本金。

二、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周昭榮所有供其如附表聯絡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黃彥豪所有供其如附表聯絡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王茂隆所有供其如附表聯絡犯罪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周昭榮持用其前妻黃荷情名義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林志誠所有與本案無關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各項證據資料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黃建文固坦承有陪同案被告周昭榮、黃彥豪前往討債現場1次之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重利、強制犯行,辯稱:不知到場要做何事云云。經查:

㈠重利部分:同案被告周昭榮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此部分重利犯行,核與證人黃文寬於偵查中結證(見他卷第20頁)相符,又證人即黃文寬之兄黃文忠、其友劉祥益亦分別於偵查中結證稱同案被告周昭榮有於100年11月底、12月來催討債務等語(見他卷第20、21頁),同案被告周昭榮雖曾稱:未收息、未還本等語,但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黃文寬於偵查中結證明確如上所述,且若證人黃文寬自99年11月間起借款後未曾繳息,何以同案被告周昭榮迄至100年11月底、12月才有上開大動作催債動作?足見證人黃文寬上開所述應與事實相符,同案被告周昭榮此部分所述難以作為有利被告黃建文之認定,此部分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㈡重利及強制部分:此部分事實業經證人黃文忠、黃文寬於偵查中結證明確,核與證人劉祥益於偵查中及本院102年5月20日審理時結證之主要情節相符,且證人即同案被告周昭榮、黃彥豪、謝金桓、王茂隆、蔡鎮宇、張信宏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到場等情,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彥豪並稱:(100年12月1日根據電話通聯記錄基地台顯示)被告黃建文應該也有去等語(見警0000000000卷第143頁、偵1557卷第165頁),並有同案被告周昭榮等人電話通聯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00卷第157、158、185頁)在卷可稽,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彥豪於偵查中結證稱:(12月3日)找謝金桓、張信宏、黃建文、蔡鎮宇、豆花,周昭榮當天事後有拿2萬元給我,叫我拿去請大家吃飯喝酒當作謝謝,(你找去的人都知道當天事要去討債?)應該知道,(你們找10幾個人一起去,目的是否為了讓被討債的人感到害怕,因為壓力而還錢?)是,要去撐場面的等語(見偵卷第16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謝金桓於偵查中結證稱:黃彥豪約我去處理事情賺錢,當天結束後有去唱歌、喝酒,黃彥豪付錢等語(見偵卷第93頁背面),證人即同案被告王茂隆於偵查中結證稱:(100年12月3日)周昭榮打給我說要去和美收一筆錢(見偵卷第182頁背面),證人即同案被告蔡鎮宇於偵查中結證稱:黃彥豪說叫我一起去幫他們湊人數,說他們要收一筆錢,(你是否知道你去湊人數就是為了讓被討債的人感到害怕?)是等語(見偵卷第67頁背面、68頁),足見被告黃建文及同案被告黃彥豪、謝金桓、王茂隆、蔡鎮宇、張信宏等人均知悉係為同案被告周昭榮討債而到場助勢,而同案被告周昭榮等人之討債手法,均推由同案被告周昭榮負責對債務人施壓,且口出穢言威嚇逼迫債務人,其餘到場之人僅須站在一旁助勢,以此壓力脅迫方式致使債務人恐懼,此部分證人黃文忠、黃文寬即係在此壓力脅迫下,黃文忠雖明知其無義務與同案被告周昭榮等協調債務,黃文寬雖明知依其已清償之金額,其借款債務已低於40萬元,黃文忠仍無奈參與協調、黃文寬仍無奈簽寫40萬元之借據,此部分被告黃建文與同案被告周昭榮等人,顯係以此強暴、脅迫方式使證人黃文寬、黃文忠為其無義務之事,此部分被告黃建文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同案被告周昭榮所稱無強制行為等語、同案被告黃彥豪、謝金桓、王茂隆、蔡鎮宇、張信宏等人均稱不知情等語,亦均不能作為有利被告黃建文之認定,此部分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㈢按刑法第344條所謂之急迫,係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義,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913號、第3780號、第5775號判決可知,亦即,是否急迫係就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之緩急客觀事實為判斷,至於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之原因或動機是否合法、有無法律上依據,均非所問。證人黃文寬證稱急迫需用現金等語,且衡情若非急迫需用,應無不惜負擔如此沈重利息而向被告等人借款之理,而被告黃建文與同案被告周昭榮等人共同到場收取之利息甚高,甚至高達年利率400%,甚為驚人,此部分被告黃建文與同案被告周昭榮等人自係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核屬重利無疑。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此部分被告黃建文重利犯行堪以認定。

㈣至其借款利率應以實際貸得之金額計算之(如附表所示),起訴書所載之利率,係以預扣利息以前之金額計算之,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黃建文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所犯法條及罪名。又被告黃建文與同案被告周昭榮、王茂隆、黃彥豪、謝金桓、蔡鎮宇、張信宏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10餘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黃建文與同案被告周昭榮等人所為強制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且係為圖使同一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目的,而基於同一強制之犯意接續為之,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為接續犯。被告黃建文與同案被告周昭榮等人以強制行為同時為收取重利行為,係1行為觸犯重利、強制2罪名,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論以強制罪。被告黃建文與同案被告周昭榮等人之強制取息行為,係以1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黃文忠、黃文寬2人法益,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亦應從1重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黃建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及被告黃建文係聽從同案被告周昭榮指示行事之地位、並以暴力討債、被害人支付重利、受強制犯行所生危害程度、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經通緝始到案及犯罪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行動電話3支(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固分別為同案被告周昭榮、黃彥豪、王茂隆所有供其聯絡犯罪所用,但上開電話3支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44號判決宣告沒收,本院認已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又扣案同案被告周昭榮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其前妻黃荷情名義申請、及其餘扣案物或被告及同案被告等人聯絡而未扣案之電話,本院認無沒收必要,另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固為同案被告林志誠所有,但與被告黃建文之本件犯行無關,爰均不為沒收諭知。

㈡被告黃建文否認因上開行為分得利益,又查無證據足證其確有何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

六、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304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姚志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借款人│借款│借款│借款金│計息方│行為人  │強制之討債行為  │
│      │時間│地點│額(新│式(年│(共犯)│                │
│      │    │    │台幣)│利率以│        │                │
│      │    │    │      │實際貸│所犯法條│                │
│      │    │    │      │得金額│及罪名  │                │
│      │    │    │      │計算並│        │                │
│      │    │    │      │4捨5入│        │                │
│      │    │    │      │)    │        │                │
├───┼──┼──┼───┼───┼────┼────────┤
│黃文寬│99年│彰化│先借20│預扣利│1.周昭榮│1.因黃文寬未依約│
│      │11月│縣彰│萬元,│息2萬 │  (放款│  還款及利息,周│
│      │間  │化市│再借20│元,實│  、催討│  昭榮遂於100年 │
│      │    │泰和│萬元,│拿18萬│   )。 │  11月30日夥同黃│
│      │    │里某│共借40│元,每│2.周昭榮│  彥豪、林志誠駕│
│      │    │手工│萬元。│10天為│  、林志│  駛2部車,至黃 │
│      │    │藝珠│      │1期, │  誠(強│  文寬胞兄黃文忠│
│      │    │寶店│      │每期每│  制)  │  所經營政揚精密│
│      │    │    │      │20萬元│3.周昭榮│  公司前,以2車 │
│      │    │    │      │利息2 │  、黃彥│  包夾黃文忠所使│
│      │    │    │      │萬元。│  豪、謝│  用車牌號碼0000│
│      │    │    │      │年利率│  金桓、│  -D2號自小客車 │
│      │    │    │      │400% │  王茂隆│  (登記車主為黃│
│      │    │    │      │。    │  、黃建│  文忠之父),強│
│      │    │    │      │繳交利│  文、張│  迫被害人黃文忠│
│      │    │    │      │息至10│  信宏、│  下車,要求其立│
│      │    │    │      │0年5月│  蔡鎮宇│  刻處理黃文寬之│
│      │    │    │      │間止。│  及其他│  債務,強要黃文│
│      │    │    │      │100年6│  姓名年│  忠簽立上開車號│
│      │    │    │      │月起每│  籍不詳│  自小客車之汽車│
│      │    │    │      │月10日│  成年男│  買賣合約書,黃│
│      │    │    │      │、25日│  子(強│  文忠因心生畏懼│
│      │    │    │      │各還本│  制)  │  ,不敢不從而簽│
│      │    │    │      │金1萬 │        │  寫,並任由周昭│
│      │    │    │      │5000元│1.刑法第│  榮等人將該車開│
│      │    │    │      │。    │  344條 │  走。黃文忠嗣致│
│      │    │    │      │      │  重利罪│  電周昭榮表示願│
│      │    │    │      │      │2.刑法第│  意先交付1萬, │
│      │    │    │      │      │  304條 │  要求周昭榮交還│
│      │    │    │      │      │  第1項 │  車輛及買賣合約│
│      │    │    │      │      │  強制罪│  書。周昭榮等人│
│      │    │    │      │      │        │  遂分乘2、3輛車│
│      │    │    │      │      │        │  前去,當日晚上│
│      │    │    │      │      │        │  10時許,將該車│
│      │    │    │      │      │        │  歸還並強行要黃│
│      │    │    │      │      │        │  文忠簽寫公司讓│
│      │    │    │      │      │        │  渡書,黃文忠因│
│      │    │    │      │      │        │  心生畏懼,不敢│
│      │    │    │      │      │        │  不從,乃簽寫讓│
│      │    │    │      │      │        │  渡書並交付1萬 │
│      │    │    │      │      │        │  元。          │
│      │    │    │      │      │        │2.於100年12月1、│
│      │    │    │      │      │        │  2日周昭榮陸續 │
│      │    │    │      │      │        │  撥打電話給黃文│
│      │    │    │      │      │        │  忠,因黃文忠未│
│      │    │    │      │      │        │  接聽,周昭榮乃│
│      │    │    │      │      │        │  偕黃彥豪及黃建│
│      │    │    │      │      │        │  文,至政揚精密│
│      │    │    │      │      │        │  公司,質問黃文│
│      │    │    │      │      │        │  忠為何不接電話│
│      │    │    │      │      │        │  ,並對黃文忠威│
│      │    │    │      │      │        │  嚇稱:不要讓我│
│      │    │    │      │      │        │  抓狂,不然大家│
│      │    │    │      │      │        │  就很難看等語,│
│      │    │    │      │      │        │  使黃文忠心生畏│
│      │    │    │      │      │        │  懼,乃請友人劉│
│      │    │    │      │      │        │  祥益出面處理債│
│      │    │    │      │      │        │  務。          │
│      │    │    │      │      │        │3.劉祥益因覺黃文│
│      │    │    │      │      │        │  寬早已給付逾本│
│      │    │    │      │      │        │  金甚多之金額,│
│      │    │    │      │      │        │  便向周昭榮要求│
│      │    │    │      │      │        │  5萬元解決,引 │
│      │    │    │      │      │        │  起周昭榮不滿,│
│      │    │    │      │      │        │  周昭榮乃於100 │
│      │    │    │      │      │        │  年12月3日,夥 │
│      │    │    │      │      │        │  同王茂隆、黃彥│
│      │    │    │      │      │        │  豪、黃建文、謝│
│      │    │    │      │      │        │  金桓、張信宏、│
│      │    │    │      │      │        │  蔡鎮宇及其他姓│
│      │    │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
│      │    │    │      │      │        │  年男子共10餘人│
│      │    │    │      │      │        │  ,分乘4、5部自│
│      │    │    │      │      │        │  小客車,至上開│
│      │    │    │      │      │        │  政揚精密公司,│
│      │    │    │      │      │        │  由周昭榮、王茂│
│      │    │    │      │      │        │  隆、黃彥豪進入│
│      │    │    │      │      │        │  辦公室外,其餘│
│      │    │    │      │      │        │  圍在工廠門口或│
│      │    │    │      │      │        │  分散進工廠。黃│
│      │    │    │      │      │        │  彥豪以恐嚇語氣│
│      │    │    │      │      │        │  向黃文寬稱「你│
│      │    │    │      │      │        │  再跑啊、再躲啊│
│      │    │    │      │      │        │  ,我找了你2、 │
│      │    │    │      │      │        │  3天了」,周昭 │
│      │    │    │      │      │        │  榮要黃文寬簽40│
│      │    │    │      │      │        │  萬元借據,並要│
│      │    │    │      │      │        │  求先以現金15萬│
│      │    │    │      │      │        │  元,另每月分期│
│      │    │    │      │      │        │  還4萬元。黃文 │
│      │    │    │      │      │        │  寬、黃文忠因心│
│      │    │    │      │      │        │  生畏懼,且擔心│
│      │    │    │      │      │        │  工廠營運受影響│
│      │    │    │      │      │        │  ,明知已無義務│
│      │    │    │      │      │        │  償還上開金額,│
│      │    │    │      │      │        │  黃文寬仍同意簽│
│      │    │    │      │      │        │  寫上開借據,並│
│      │    │    │      │      │        │  先交付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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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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