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8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8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孟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孟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蔡欣怡與被告已因調解成立,撤回上開罪嫌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603號
    被      告  何孟哲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孟哲、蔡欣怡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凌晨4時30分許,在址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大富豪理容KTV」103包
    廂內,因酒後口角發生衝突,何孟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
    手毆打蔡欣怡,蔡欣怡因此受有頭皮挫傷、臉部擦傷、左側
    後背挫傷、右上臂挫傷、右前臂挫傷、右大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蔡欣怡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何孟哲雖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手揮打告訴人
    蔡欣怡致其跌倒受傷等事實,惟辯稱: 伊不知道告訴人受傷
    這麼嚴重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
    偵查中指訴歷歷,並有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乙紙附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被告所辯,顯係避重就輕、臨訟置辯之詞無
    足可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8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