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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正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以佐證,至為明確,而堪認定,其中部分罪刑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為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本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丙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㈡又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 至7 所示之罪,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㈢另按刑法第50條、第51條並未明文規定在個案中應該如何量定應執行之刑,對此,本院認為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罪責原則」及「特別預防」之考量,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將使行為人淪為「警惕世人」的工具(手段),侵害人性尊嚴(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在於立法者所設定的法定刑的本身),不應該在量刑或定應執行刑予以考慮,而經過此一特別之量刑程序,方能充分反應各行為整體之不法內涵,進而進行充分且不過度的罪責評價,尤其是各宣告刑對於行為人的刑罰意義,也應該充分考量行為人本身的人格特性及刑罰經濟原則,過重的刑罰反而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此外,本院亦認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款量刑事由,就同一事由在定應執行之刑時予以再次評價,並不違反「雙重評價禁止」,主要的理由在於兩者的制度目的不同,在決定宣告刑時,法院應該考量宣告刑之處遇是否合乎罪責原則與特別預防功能,在罪責框架基礎內決定具體刑度,但在決定應執行刑時,則是出於整體刑罰執行的考量,行為人的人格罪責,已經在各罪宣告刑累加的上限下,作為得減輕應執行之刑之事由,尤其是行為人所犯數罪的犯罪特質,總和的累加觀察,更可以充分反應行為人的主觀法敵對意思,以及法益侵害的總體威脅程度。

㈣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刑,雖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確定,本案在定應執行之刑時,本應尊重該案關於量刑之裁量空間(罪責框架),而以此基礎量定其刑,但該判決並未具體描述定應執行刑之理由,本院自應依據上揭說明,具體審查個案中的各種量刑情狀,尤其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並未及審酌,本案應該再次予以綜合具體考量。因而斟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6 、8 所示之罪,均屬竊盜罪,罪質同一,而附表編號2 、5 所示之罪,則為被告竊得信用卡後,進行盜刷,亦與各該竊盜罪具有密切關連性,從被告竊得、盜刷與騙得之物看來,被告分別竊得信用卡、遊戲光碟1 片、潽洱茶磚2 盒、手提包1 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900 元、相關證件與信用卡)、遊戲光碟4 片,騙得洋酒2 瓶(價值7 萬6,000 元),盜刷手機共2 支,整體財產法益侵害尚非嚴重,依據罪責原則,這裡已經構成刑罰的上限,而受刑人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本件犯罪時間相隔不會太遠,但未能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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