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宥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宥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宥蒼①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1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②又因犯2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269 號判決均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皆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