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2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余仕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譯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譯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譯照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譯照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5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  備  註    │
│    │    │      │          │訴)機關├─┬─────┬─────┼─┬─────┬─────┤為得│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易科│            │
│    │    │      │          │        │院│          │          │院│          │期        │罰金│            │
│    │    │      │          │        │  │          │          │  │          │          │之案│            │
│    │    │      │          │        │  │          │          │  │          │          │件  │            │
├──┼──┼───┼─────┼────┼─┼─────┼─────┼─┼─────┼─────┼──┼──────┤
│ 1  │施用│有期徒│106.03.07 │彰化地檢│彰│106年度訴 │106.08.22 │彰│106年度訴 │106.08.22 │ 否 │彰化地檢106 │
│    │第一│刑10月│          │106年度 │化│字第618號 │          │化│字第618號 │          │    │年度執字第55│
│    │級毒│      │          │毒偵字第│地│          │          │地│          │          │    │77號        │
│    │品  │      │          │796號   │院│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 2  │施用│有期徒│106.07.30 │彰化地檢│彰│106年度訴 │106.10.27 │彰│106年度訴 │106.10.27 │ 否 │彰化地檢106 │
│    │第一│刑11月│          │106年度 │化│字第1104號│          │化│字第1104號│          │    │年度執字第68│
│    │級毒│      │          │毒偵字第│地│          │          │地│          │          │    │91號        │
│    │品  │      │          │1663號  │院│          │          │院│          │          │    │            │
├──┼──┼───┼─────┼────┼─┼─────┼─────┼─┼─────┼─────┼──┼──────┤
│ 3  │妨害│有期徒│105.11.02 │彰化地檢│彰│106年度簡 │106.10.27 │彰│106年度簡 │106.11.14 │ 是 │彰化地檢106 │
│    │公務│刑4月 │          │105年度 │化│字第1881號│          │化│字第1881號│          │    │年度執字第68│
│    │    │      │          │偵字第  │地│          │          │地│          │          │    │86號        │
│    │    │      │          │10633號 │院│          │          │院│          │          │    │            │
├──┼──┼───┼─────┼────┼─┼─────┼─────┼─┼─────┼─────┼──┼──────┤
│ 4  │施用│有期徒│106.05.09 │彰化地檢│彰│106年度訴 │106.12.22 │彰│106年度訴 │107.01.30 │ 否 │彰化地檢107 │
│    │第一│刑1年 │          │106年度 │化│字第1384號│          │化│字第1384號│          │    │年度執字第95│
│    │級毒│      │          │毒偵字第│地│          │          │地│          │          │    │2號         │
│    │品  │      │          │2328號  │院│          │          │院│          │          │    │            │
├──┼──┼───┼─────┼────┼─┼─────┼─────┼─┼─────┼─────┼──┼──────┤
│ 5  │偽造│有期徒│106.05.09 │彰化地檢│彰│107年度簡 │107.03.20 │彰│107年度簡 │107.05.01 │ 是 │彰化地檢107 │
│    │文書│刑4月 │          │106年度 │化│字第39號  │          │化│字第39號  │          │    │年度執字第33│
│    │    │      │          │偵字第  │地│          │          │地│          │          │    │29號        │
│    │    │      │          │12708號 │院│          │          │院│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