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惠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張惠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張惠慈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惠慈坦承不諱(毒偵卷第8、9頁、第49頁反面、第50頁正面、本院卷第26頁、第29頁反面、第30頁反面),而被告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足參(毒偵卷第30、31、69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月23日執行完畢,再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103年間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30日以103年度埔刑簡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6頁)。本案被告雖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後再犯,惟被告既於觀察勒戒完畢後5年內早已違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科處刑罰確定,顯見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無法收其果效,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所定「五年後再犯」付觀察、勒戒之除刑化規定適用之餘地,本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犯罪處罰。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為施用毒品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所犯附表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埔刑簡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考其自白、前案紀錄與戶籍紀錄,審酌:被告因身染毒癮而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均未受明確之刺激;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手段;於本院審理時稱:高職畢業、未婚、入監服刑前從事行政助理、另案入服刑前與父母、無需撫養任何人等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1頁正面);除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等前科之素行;為家中長女;本件係屬自戕行為,無直接被害人可言;施用二種毒品,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對僅施用其中一種毒品對國家社會較具有潛在危險性;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就附表編號一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另本件警方查獲扣案之香菸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附表編號二海洛因所用之工具,且已不含有任何海洛因成分,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本院卷第30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毓珊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 │地點 │施用方式 │論罪科刑 │ ├──┼───────┼───────┼──────────┼──────────┤ │一 │107年1月16日某│彰化縣社頭鄉員│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張惠慈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許 │集路2段247巷64│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弄38號內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 │107年1月17日晚│彰化縣社頭鄉員│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張惠慈施用第一級毒品│ │ │上7、8時許 │集路2段247巷64│菸內,點菸吸食煙霧之│,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弄38號內 │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月,扣案已吸食過香菸│ │ │ │ │,並扣案其所有已未含│壹支,沒收。 │ │ │ │ │有海洛因成分,而施用│ │ │ │ │ │上開海洛因所用之香菸│ │ │ │ │ │1支(已未含有海洛因 │ │ │ │ │ │成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