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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文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0號、第28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98號、第6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依上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文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1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107年8月10日、 │108年1月21日、 ││ │108年1月5日 │108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088號、108年度毒偵 │第630、752號 ││ │字第163號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288號│108年度訴字第598、669 ││實│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4月10日 │108年8月6日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288號│108年度訴字第598、669 ││決│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30日 │108年8月6日 │├─┴──────┼───────────┼───────────┤│是否易刑處分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2182號 │4418號 ││ ├───────────┼───────────┤│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9月 │1年9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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