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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士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進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進錄①因犯脫逃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東原簡字第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②又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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