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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周淡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賈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賈家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甚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賈家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45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4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述曾定應執行刑之部分,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之內部界限之一。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即1 年4 月。

四、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屬竊盜罪,其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是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致受刑人更生困難,有違刑罰之目的。茲定應執行刑係對個別之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達犯罪預防之教化效果,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故本院衡酌上情及受刑人責任、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                │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0日    │109年4月28日    │(1)108年6月27日   │
│                │                │                │(2)108年9月21日   │
│                │                │                │(3)109年4月6日    │
├────────┼────────┼────────┼─────────┤
│偵察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 │
│                │偵字第27850號   │偵字第16269號   │字第17225、       │
│                │                │                │19389、20082號    │
├───┬────┼────────┼────────┼─────────┤
│最  後│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事實審├────┼────────┼────────┼─────────┤
│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474│109年度中簡字第 │109年度中簡字第   │
│      │        │號              │1963號          │2214號            │
│      ├────┼────────┼────────┼─────────┤
│      │判決日期│109/04/24       │109/07/28       │109/08/19         │
├───┼────┼────────┼────────┼─────────┤
│確  定│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判  決├────┼────────┼────────┼─────────┤
│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474│109年度中簡字第 │109年度中簡字第   │
│      │        │號              │1963號          │2214號            │
│      ├────┼────────┼────────┼─────────┤
│      │判決確定│109/06/17       │109/10/14       │109/09/21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執字第9353號    │執字第15576號   │字第15674號       │
│                ├────────┴────────┴─────────┤
│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1月。                                              │
└────────┴───────────────────────────┘
┌────────┬─────────┬────────┬────────┐
│編號            │4                 │                │                │
├────────┼─────────┼────────┼────────┤
│罪名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                │
├────────┼─────────┼────────┼────────┤
│犯罪日期        │(1)109年4月3日    │                │                │
│                │(2)109年5月9日    │                │                │
├────────┼─────────┼────────┼────────┤
│偵察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 │                │                │
│                │字第7666、7848號  │                │                │
├───┬────┼─────────┼────────┼────────┤
│最  後│法院    │彰化地院          │                │                │
│事實審├────┼─────────┼────────┼────────┤
│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499 │                │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9/09/30         │                │                │
├───┼────┼─────────┼────────┼────────┤
│確  定│法院    │彰化地院          │                │                │
│判  決├────┼─────────┼────────┼────────┤
│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499 │                │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109/11/06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 │                │                │
│                │字第5293號(判決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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