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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周淡怡吳芙如李淑惠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興
指定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07、11808號、110年度偵字第1526、1574、5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文興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一所示。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犯罪事實

一、張文興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意圖製造而栽種、製造或持有,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自民國109年5、6月間某日起,透過不詳來源取得大麻種子後,開始在其承租、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電號:00-0000-00)之鐵皮屋、及其先前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3樓之居所處等地點,作為栽種大麻之場所,並使用其上網或在五金百貨行購買之溫溼度器、剪刀、烘乾器、鹵素燈、生長燈及培養土、培養液、植栽空盒等物品(詳如附表一),在上開建物內區隔出數個面積大、小不等之溫室,先將大麻種子埋在培養土內澆水,待其發芽成株後,持續澆水、施肥,並持剪刀修剪枝葉,以扦插(俗稱CLONE)方式繁殖大麻植株,再透過植物生長燈提供光照、溫濕度計控制室內溫濕度、電風扇使室內保持通風、酸鹼值檢測器檢測土質等方式維持大麻生長條件,待大麻植株長至一定高度後,即持剪刀裁剪大麻枝葉,將之懸掛待其自然風乾,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而製造完成大麻毒品既遂。

二、張文興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管制之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於109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某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具殺傷力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改造手槍1枝、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彈匣、已貫通槍管等物後,遂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開始持有上開改造手槍、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三、嗣於109年10月20日,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鐵皮屋內及前開位在臺中市之居所處,分別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乾燥麻葉、大麻植株、大麻種子、栽培皿、大麻捲煙紙、PH值檢測儀、溫濕度器、烘乾器具、除濕機、培養土、培養液、LED燈管等栽種大麻設備,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改造槍枝、彈匣、子彈等物。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證據(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斟酌下列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規定,得作為證據。至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非人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述本身,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查無依法應予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故亦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種植大麻構成製造大麻犯行及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犯行等,均坦承不諱,且有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後附現場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蒐證照片可佐。又附表一所示之乾燥大麻葉、大麻磚、大麻植株等物經檢驗均含有毒品大麻成分(詳見附表一),且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原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2480號鑑定書註銷,見109偵11807號偵卷第258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10年11月16日航處緝字第11052549790號函及附件可佐,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檢視照片、空照圖、內政部110年4月20日內授警字第1100871014號函(主要組成零件認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槍枝、子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全部子彈試射)足參,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至於被告陳稱大麻花才是大麻毒品之成品,不是以大麻葉來製造可供施用的大麻毒品,大麻葉只是堆肥用的,其未種出大麻花,故尚未種植成功云云。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行為是否構成製造毒品未遂或係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罪行,請法院為法律上之認定。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又大麻毒品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風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需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大麻葉片(子葉)僅須以風乾、曬乾、烘乾等乾燥處理後,即可直接供吸毒者施用,亦無其他製程之要求。查附表一編號1 、2、9、10 所示之大麻、大麻粉末,係被告自其栽種之大麻植株上摘取後並予以乾燥處理,附表1編號3至8 之大麻植株是被告以大麻種子培養所栽種的,該大麻種子、大麻葉(菸草)及大麻植株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大麻成分,有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10年11月16日航處緝字第11052549790號函及附件足參,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以大麻種子栽種成植株後再以上揭乾燥等方式製成菸草,其之行為已該當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殆無疑義。被告前揭供述實難認僅係為製造毒品未遂,或為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被告及其辯護人為此辯解難謂有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文興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㈡被告持有大麻種子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後持有大麻,則為製造之當然結果,亦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同地持有上述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而同時觸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子彈罪、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㈣被告上揭製造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再被告自109年5、6月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止,接續栽種大麻,並製造完成風乾之大麻菸草毒品,因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㈥本件起訴書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檢察官雖於審理程序中有敘明被告構成累犯,惟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素行,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㈦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時、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被告應依法減輕其刑。

㈧復按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該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為刑法第62條但書所示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本案係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為搜索,在專案人員出示搜索票開始執行前,被告即主動表示其鐵皮屋一樓沙發後方藏放手槍及子彈,經專案組將紅色沙發移開,發現後方紙盒內裝有手槍及子彈等物,被告確實於當日先行向專案組主動供出手槍、子彈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物,被告確有在本專案組未發覺其持有非法槍彈之事實前自首並主動交付槍彈等情事,亦於警詢中陳述犯罪事實始末,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10年12月1日航處緝字第11052551960號函及所檢送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77-181頁),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0年12月8日保三壹警偵字第1100012959號函(見本院卷第183-189頁)附卷可憑。由此可知,依當時情形以觀,專案組員警主觀上是查緝毒品相關物證而前往進行搜索,而無有確切之根據可得合理懷疑被告持有槍彈,被告除主動交付槍彈外,又於警詢時陳述犯罪事實,自始至終均坦承持有檜砲犯行,堪認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槍枝而接受裁判,依上開說明,被告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律禁令,恣意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為應予非難;又非法持有制式手槍、子彈及主要組成零件,造成社會治安危害非輕,被告前有毒品、槍砲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今再犯本案,惡性甚重,惟未持之犯案,其危害程度尚屬有限,並審酌其為高中肄業,已婚,2個小孩都已經成年但未婚,入所前與爸爸、媽媽同住,小孩因為工作自己在外面住,原從事養殖鰻魚跟畫佛像,月收入為新臺幣6萬多元,除了生活開銷之外,每月都是買日常用品給家裡使用,暨其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大麻成分,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函足參,且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准予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並執行沒收完畢(見本院卷第247-250頁之刑事裁定,及被告前案紀錄表),此部分當無庸重覆為之,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大麻成分,而附表一編號13、20、22所示之物,經檢驗均有大麻成分殘留,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如附表一除上揭編號所示之物外,均係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為供種植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㈣附表二編號1、2及7所示之手槍、槍管,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而編表二編號3至6之鋼瓶、通槍條、擦槍工具、擦槍布為供持有手槍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㈤扣案附表三所示之子彈均已試射完畢,所餘彈殼已無殺傷力,自無庸諭知沒收。而扣案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之物,非供本案所用,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四編號7之安非他命,雖係違禁物,惟與本案無關,爰不宜於本案中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
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
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
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
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
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警方現場編號) 沒收方式 1 乾燥大麻葉1袋(淨重約330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檢驗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0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1 【數量誤繕500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以110年11月16日航處緝字第11052549790號函更正為3300公克】 (警方現場編號2-1) 已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裁定銷燬(該裁定之附表編號6)。 2 大麻磚1塊(淨重526.6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檢驗均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0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2 【數量誤繕50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以110年11月16日航處緝字第11052549790號函更正為526.65公克】 (警方現場編號2-2) 已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裁定銷燬(該裁定之附表編號7)。 3 大麻植株12株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檢驗均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0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3 (警方現場編號2-21-1至2-21-12) 已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裁定銷燬(該裁定之附表編號5)。 4 大麻種子23顆(採樣後,剩餘18顆)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抽樣發現其中1顆具發芽能力且含毒品大麻成分,發芽率20%】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0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4 【數量誤繕20顆,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以110年11月16日航處緝字第11052549790號函更正為18顆】 (警方現場編號2-23) 已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裁定銷燬(該裁定之附表編號8)。 5 大麻植株195株(「A區大麻植株」)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均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1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1 (警方現場編號1-1) 已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裁定銷燬(該裁定之附表編號1)。 6 大麻植株33株(「B區大麻植株」)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均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1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2 (警方現場編號1-2) 已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裁定銷燬(該裁定之附表編號2)。 7 大麻植株39株(「C區大麻植株」)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均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1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3 (警方現場編號1-3) 已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裁定銷燬(該裁定之附表編號3)。 8 大麻植株4株(「D區大麻植株」)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均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1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4 (警方現場編號1-4) 已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裁定銷燬(該裁定之附表編號4)。 9 乾燥大麻1包(毛重211.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1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5,淨重66.15公克 (警方現場編號1-36) 宣告沒收銷燬。  10 大麻烘乾成品粉末(1.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有毒品大麻成分殘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1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6,淨重1.78公克 (警方現場編號1-10) 宣告沒收銷燬。  11 大麻種子栽培皿2包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5 (警方現場編號2-8) 宣告沒收。 12 大麻捲煙紙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6 (警方現場編號1-11) 宣告沒收。 13 電子磅秤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均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7 (警方現場編號1-12) 宣告沒收銷燬。  14 種植紀錄札記1包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8 (警方現場編號1-13) 宣告沒收。  15 大麻工廠支出札記1張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0 (警方現場編號1-16) 宣告沒收。 16 PH值檢測儀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1 (警方現場編號1-17) 宣告沒收。 17 鏟子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2 (警方現場編號1-18) 宣告沒收。 18 定時器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3 (警方現場編號1-19) 宣告沒收。 19 溫溼度器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4 (警方現場編號1-20) 宣告沒收。 20 剪刀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含毒品大麻成分】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5 (警方現場編號1-21) 宣告沒收銷燬。 21 灑水器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6 (警方現場編號1-22) 宣告沒收。 22 烘乾器具1組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含毒品大麻成分殘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7 (警方現場編號1-24) 宣告沒收銷燬。 23 除濕機1台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8 (警方現場編號1-25) 宣告沒收。 24 塑膠粒(乙烯-丙烯共聚物)1包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9 (警方現場編號1-26) 宣告沒收。 25 培養土2包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0 (警方現場編號1-27) 宣告沒收。 26 培養液1箱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1 (警方現場編號1-28) 宣告沒收。 27 布質植栽空盒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2 (警方現場編號1-29) 宣告沒收。 28 塑膠植栽空盒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3 (警方現場編號1-30) 宣告沒收。 29 鹵素燈具2組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4 (警方現場編號1-31) 宣告沒收。 30 大麻專用生長燈2組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5 (警方現場編號1-32) 宣告沒收。 31 LED燈管2支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6 (警方現場編號1-33) 宣告沒收。 32 電風扇1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7 (警方現場編號1-34) 宣告沒收。 33 空氣熱器1組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鑑定書:檢驗符合製造大麻所需之材料、工具及設備】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28 (警方現場編號1-35) 宣告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名稱、數量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警方現場編號) 鑑定內容 1 非制式手槍1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7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1 (警方現場編號3-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槍管1支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7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3 (警方現場編號4-8) 【內政部110年4月20日內授警字第1100871014號函】: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認屬公告之槍砲主 組成零件。 3 鋼瓶3個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4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1 (警方現場編號3-4)  4 通槍條1支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4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2 (警方現場編號3-5)  5 擦槍工具4支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4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3 (警方現場編號4-9)  6 擦槍布1包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4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4 (警方現場編號4-10)  7 彈匣2個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7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2 (警方現場編號4-7) 【內政部110年4月20日內授警字第1100871014號函】:認均係金屬彈匣,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名稱、數量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警方現場編號) 鑑定內容 1 非制式子彈10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1 (警方現場編號3-3)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稱:未試射部分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 制式子彈1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2 (警方現場編號3-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非制式子彈15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3 (警方現場編號4-1)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5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稱:未試射部分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4 非制式子彈24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4 (警方現場編號4-2)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8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稱:未試射部分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5 非制式子彈30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5 (警方現場編號4-3)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0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稱:未試射部分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6 制式子彈1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6 (警方現場編號4-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7 非制式子彈5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7 (警方現場編號4-4)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1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㈡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稱:3顆未試射部分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8 非制式子彈1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0 (警方現場編號4-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9 非制式子彈2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1 (警方現場編號4-6)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稱:1顆未試射部分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10 非制式子彈2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12 (警方現場編號4-6)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7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稱:1顆未試射部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1 非制式子彈1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8 (警方現場編號4-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12 非制式子彈2顆 本院110年度院槍保字第3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9 (警方現場編號4-5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9日刑鑑字第1098017321號鑑定書: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㈡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108034980號函稱:1顆未試射部分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名稱、數量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警方扣押物編號) 備註(不予沒收) 1 植株12株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0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3 (警方現場編號2-21-13至2-21-24) 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經視均為植物乾燥莖,不予檢驗。 2 IPHONE銀手機1支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1  3 IPHONE金手機1支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2  4 Taiwan Mobile手機1支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3  5 三星手機1支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2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4  6 乾燥植物莖2包 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563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1 (警方現場編號2-3)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經檢視均為植物乾燥莖,不予檢驗。 7 安非他命2包 本院110年度院安保字第54號扣押物清單編號001、002 與本案無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