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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琇涵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𥪕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𥪕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金𥪕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二罪罪名、手段均不同,暨各罪所生危害與損害、行為時間間隔、被告犯後態度、前科素行;以及受刑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見後,迄今未表示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金𥪕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8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1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692號 111年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692號 111年3月30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1740號 2 毀棄損壞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3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88號 111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88號 111年5月19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242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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