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怡君黃佩穎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守毅
選任辯護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所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1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為使應為訴訟行為之人之機會對等,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羈押收容於監所之被告提起上訴者,不論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抑或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均無不可;其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與監所長官何時將上訴書狀送交法院收文無關,且條文既規定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故該監所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亦無庸扣除其在途期間(最高法院7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106年度台抗字第59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守毅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12年4月14日送達至法務部○○○○○○○○,由其本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須於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縱監所不在本院所在地,亦無庸扣除其在途期間。是被告理應於112年5月4日前,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始屬合法上訴。惟被告於112年5月9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該上訴狀所蓋法務部○○○○○○○○收件收容人書狀核轉章之監所長官職章日期可憑,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