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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琇涵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振傑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振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林振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5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1年5月24日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1為轉讓禁藥案件,編號2、3為施用毒品案件,編號4為違造文書案件,編號5則為幫助洗錢案件,是以除編號2、3所示之罪同為施用毒品案件外,其餘各罪手段、類型不同,罪質有別;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兼衡受刑人對執行刑刑度表示無意見;以及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曾經定刑之刑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至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林振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3月 108年7月16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092號 110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092號 110年4月16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緝字第210號(已履行部分社會勞動) 2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22日9時36分許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 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0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1年3月28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1841號 3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0年2月18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0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1年3月28日  4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0年2月21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551號 111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551號 111年5月4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2092號 5 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4月 109年7月21日至26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67號 111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67號 111年4月29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213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3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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