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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廖健男胡佩芬林慧欣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第36號、第65號、第84號、第100號、第105號、109年度偵字第2678號、第3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蔡志豪涉案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志豪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飛俠」、「彥昭」、「泰迪」、吳桂宏等人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即詐欺集團,被告蔡志豪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27、28、2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且未經本案檢察官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並與吳桂宏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騙金額匯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上手「小飛俠」隨即指示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吳桂宏,由吳桂宏於108年9月17日20時27分許,前往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南瑤郵局,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6萬元後,隨即在上開南瑤郵局附近,將提領之6萬元贓款交由上開交付提款卡之不詳成員轉交給上手。嗣上手「泰迪」指示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同日20時4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某處,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被告蔡志豪,由被告蔡志豪於同日20時48分許,前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府前郵局,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6萬元(部分為告訴人蕭怡均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後所存入之款項,被告蔡志豪對告訴人蕭怡均所為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後,隨即在上開府前郵局附近,將提領之上開贓款交由上開交付提款卡之不詳成員轉交給上手。因認被告蔡志豪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該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蔡志豪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泰迪」或「吉澤明步」之人、「仔仔」及其餘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仔仔」指示被告蔡志豪於108年9月12日14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錦花門市,領取內有楊雅棋之崙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雅棋郵局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再轉交「仔仔」收受。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17日19時佯為購物網站工作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宜萱訛稱:其在購物網站上使用之信用卡遭到盜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扣款紀錄云云,致告訴人林宜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8年9月17日20時11分、108年9月17日20時14分,各匯款4萬9987元、4萬9985元至楊雅棋郵局帳戶後,由「仔仔」於108年9月17日20時27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南瑤郵局),提領6萬元後,再將楊雅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交付被告蔡志豪使用,由被告蔡志豪於108年9月17日20時48分、108年9月17日20時49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彰化府前郵局),提領6萬元、2萬9000元後,再將領得款項及該張金融卡轉交「仔仔」收受等犯罪事實,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2065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追加起訴,於108年12月19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28號判決認被告蔡志豪就上開犯罪事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判處被告蔡志豪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065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19日中檢達民108偵32065字第1089135047號函及上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可稽。而本案檢察官又就上開同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並於109年8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25日彰檢錫孝109少連偵28字第1099031810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案章戳附卷足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0號卷第7頁)。則本案檢察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於本院重行起訴,且本院繫屬在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被騙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林宜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7日19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宜萱,佯稱:係購物網站員工,因公司遭到駭客入侵,致林宜萱之前在該網站消費之信用卡遭到盜刷,需驗證林宜萱永豐銀行帳號2次云云,致林宜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以手機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①108年9月17日20時11分許 ②108年9月17日20時14分許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雅琪) 吳桂宏 108年9月17 日20時27分許 6萬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南瑤郵局       蔡志豪 108年9月17 日20時48分 許 6萬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府前郵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3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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