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孟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658號、114年度偵字第14653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蕭孟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暨其包裝袋均沒收。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毒品暨其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二)、第6行以下所載「金牛座」,補充更正為「仿金牛座」。
㈡證據欄一、(四)以下所載「報告4份」,更正為「報告5份」。
㈢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
二、檢察官於起訴書具體指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累犯之證據方法,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同質性之施用毒品犯行,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分別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定,均確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有內政部出具之鑑定書、該公司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及純度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足認上開物品均屬第三級毒品,且其等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參照),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應依毒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毒品,分別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檢察官係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沒收之聲請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鑑定並無毒品成分,有欣生公司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該扣案物既無毒品反應,且無從證明與持有毒品有關,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說明(鑑定結果) 1 毒品咖啡包40包 經送刑事檢查局鑑定: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⒉總純質淨重7.30公克。 2 毒品咖啡包9包 經送欣生公司鑑定: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⒉總淨重為16.9218公克,總純質淨重1.185公克。 3 愷他命6包 經送欣生公司鑑定: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檢驗前總淨重73.0416公克,總純質淨重56.899公克。 4 愷他命1瓶 經送欣生公司鑑定: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檢驗前總淨重3.4917公克,總純質淨重2.842公克。 5 愷他命香菸8支 經送欣生公司鑑定: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檢驗前總淨重0.8148公克,驗餘重量0.7648公克。 6 咖啡包4包 經送欣生公司鑑定:未檢出毒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