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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061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祥豪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志銘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084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5年度易字第59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莊志銘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4084號
  被   告 莊志銘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志銘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
    定,於民國112年10月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0日4
    時14分許,侵入梁家偉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住
    處內著手行竊,惟經梁家偉聘僱之外籍移工發現制止而未遂
    ,隨報警處理,並由員警以現行犯逮捕之(侵入住居部分未
    據告訴)。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志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梁家偉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莊志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
    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又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
    累犯,衡以被告前曾因犯罪遭判刑確定,復屢經故意犯罪遭
    判刑確定後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
    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用刑
    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故除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有
    期徒刑部分,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
    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06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