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軒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軒至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吳軒至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及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3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92號 114年度訴字第3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6日 114年7月22日 114年12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92號 114年度訴字第38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21日 114年9月30日 115年4月28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5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005號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