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9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宋庭華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軒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軒至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吳軒至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及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3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92號 114年度訴字第3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6日 114年7月22日 114年12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92號 114年度訴字第38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21日 114年9月30日 115年4月28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5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005號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9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