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5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欽章簡璽容郭麗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律師
被告
辛○○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巳○○
被告
壬○○
被告
子○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癸○○
被告
乙○
被告
辰○○
被告
甲○○
被告
寅○
被告
丑○○○
被告
卯○○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三、四三八0、六0六0、六0六一、六0六二、六0六三、六0六四、六0六五、六0六

六、六0六七、六0六八、六0六九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情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己○○共同連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子○、丁○○、卯○○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丑○○○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辛○○、庚○○、壬○○、丙○○、癸○○、乙○、辰○○、甲○○、寅○共同連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戊○○、巳○○共同連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追償金額更正如附表所示外,其餘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業據被告己○○、辛○○、戊○○、庚○○、巳○○、壬○○、子○、丁○○、丙○○、癸○○、乙○、辰○○、甲○○、寅○、丑○○○、卯○○分別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三、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及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又被告己○○與被告辛○○、戊○○、庚○○、巳○○、壬○○、子○、丁○○、丙○○、癸○○、乙○、辰○○、甲○○、寅○、丑○○○、卯○○等人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辛○○、戊○○、庚○○、巳○○、壬○○、丙○○、癸○○、乙○、辰○○、甲○○、寅○多次破壞封印鎖妨害公務及倒撥指數竊電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應各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子○、丁○○、丑○○○、卯○○僅倒撥一次)。再被告等所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己○○等人之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因此所減省之電費額度,暨犯後坦承犯行、均已繳清追償電費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除被告己○○外,其餘被告部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己○○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可憑,其多次違法竊電,雖惡性非輕,惟念其因雙側髖關節壞死,手術後併發骨髓炎,且裝設人工關節,不良於行,乃中度肢體障礙人士,家中復有幼女待其扶養(參卷附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等件),因謀生已較為不易,復須長時間就醫治療,生計益加困難,其因失慮未周,罹此刑典,犯後已繳清追償之電費(有繳費證明在卷可憑),並深表悔誤,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度其身體狀況不適刑罰之執行,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諭知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另被告辛○○、庚○○、壬○○、子○、丁○○、丙○○、癸○○、乙○、辰○○、甲○○、寅○、戊○○、巳○○、丑○○○,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卯○○則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足按,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均已繳清追償電費(有繳費證明等件在卷可憑),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施 嘉 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郭 麗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表號      │追償電費        │
│號│        │              │            │          │(單位:新臺幣)   │
├─┼────┼───────┼──────┼─────┼────────┤
│一│戊○○  │九十年十月間起│彰化縣田尾鄉│八五四三一│十五萬八千六百八│
│  │己○○  │至九十一年四月│三溪路二段二│0六九    │十八元,業已繳清│
│  │        │間止,每二個月│一四號      │          │                │
│  │        │倒撥一次。    │            │          │                │
│  │        │              │            │          │                │
├─┼────┼───────┼──────┼─────┼────────┤
│二│庚○○  │九十年十一月間│彰化縣田尾鄉│八二0一九│二萬七千一百五十│
│  │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漢光巷五號  │四七0    │二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            │          │                │
│  │        │月倒撥一次。  │            │          │                │
├─┼────┼───────┼──────┼─────┼────────┤
│三│辛○○  │九十年十一月間│彰化縣田尾鄉│0二七九五│三萬九千四百三十│
│  │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漢光巷三十六│三六四    │一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號          │          │                │
│  │        │個月倒撥一次。│            │          │                │
├─┼────┼───────┼──────┼─────┼────────┤
│四│巳○○  │九十年二月間起│彰化縣田尾鄉│七二0八二│十萬九千四百四十│
│  │己○○  │至九十年五月間│海豐崙段二五│四四八;七│三元,業已繳清  │
│  │        │止,每二個月倒│二、一九二地│二0八二四│                │
│  │        │撥一次。      │號          │一        │                │
├─┼────┼───────┼──────┼─────┼────────┤
│五│己○○  │九十一年四月中│彰化縣田尾鄉│七七六九一│七萬三千七百四十│
│  │        │旬     │中正路三段二│七三      │七元,業已繳清  │
│  │        │              │八一號      │          │                │
├─┼────┼───────┼──────┼─────┼────────┤
│六│壬○○  │九十年十一月間│彰化縣永靖鄉│八二0六五│二萬一千四百五十│
│  │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永南村四維巷│二六八    │七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八十號      │          │                │
│  │        │月倒撥一次。  │            │          │                │
├─┼────┼───────┼──────┼─────┼────────┤
│七│子  ○  │九十年三月初某│彰化縣田尾鄉│九00一七│五萬五千六百八十│
│  │己○○  │日倒撥一次。  │中正路三段二│五八九    │元業已繳清      │
│  │        │              │四一號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九千二百八十元)│
├─┼────┼───────┼──────┼─────┼────────┤
│八│丁○○  │九十一年三月中│彰化縣田尾鄉│0七一一八│二萬六千四百五十│
│  │己○○  │旬某日倒撥一次│光復路福興段│0六八    │七元,業已繳清  │
│  │        │。            │四0一地號  │          │                │
│  │        │              │            │          │                │
├─┼────┼───────┼──────┼─────┼────────┤
│九│丙○○  │九十年十一月底│彰化縣田尾鄉│九五三三四│七萬七千零三十七│
│  │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光華巷十六號│三七五;八│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同鄉○○路│四三三五四│                │
│  │        │月倒撥一次。  │三段二一六號│五七      │                │
│  │        │              │            │          │                │
├─┼────┼───────┼──────┼─────┼────────┤
│十│癸○○  │九十一年二月間│彰化縣埤頭鄉│00一二二│六萬四千零六十六│
│  │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周厝崙段五八│五0八    │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0之三地號  │          │                │
│  │        │月倒撥一次。  │            │          │                │
│  │        │              │            │          │                │
├─┼────┼───────┼──────┼─────┼────────┤
│十│乙  ○  │九十一年一月初│彰化縣田尾鄉│八六0六三│三萬七千六百三十│
│一│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中正路三段七│八一二    │五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號          │          │                │
│  │        │月倒撥一次。  │            │          │                │
│  │        │              │            │          │                │
├─┼────┼───────┼──────┼─────┼────────┤
│十│辰○○  │九十一年一月初│彰化縣北斗鎮│0七0四八│三萬一千二四十四│
│二│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復興路四六九│九八四    │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號二樓      │          │                │
│  │        │月倒撥一次。  │            │ │                │
│  │        │              │            │          │                │
├─┼────┼───────┼──────┼─────┼────────┤
│十│甲○○  │九十一年三月間│彰化縣田尾鄉│八六0六三│二萬八千一百八十│
│三│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中正路三段三│八一五    │六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九六巷八號  │          │                │
│  │        │月倒撥一次。  │            │          │                │
│  │        │              │            │          │                │
├─┼────┼───────┼──────┼─────┼────────┤
│十│寅  ○  │九十一年二月初│彰化縣田尾鄉│八三二一三│七萬一千二百十六│
│四│己○○  │起至九十一年五│中正路三段二│八八三    │元,業已繳清    │
│  │        │月初止,每二個│三七號      │          │                │
│  │        │月倒撥一次。  │            │          │                │
├─┼────┼───────┼──────┼─────┼────────┤
│十│丑○○○│九十一年一月初│彰化縣埔心鄉│八五四三一│九萬八千六百九十│
│五│己○○  │倒撥一次。    │源泉路二段一│三0九;八│七元,業已繳清  │
│  │        │              │七三號      │五一三一九│(起訴書誤載為:│
│  │        │              │            │九五      │三萬五千三百五十│
│  │        │              │            │          │二元)          │
├─┼────┼───────┼──────┼─────┼────────┤
│十│卯○○  │九十一年一月初│彰化縣田尾鄉│六八二一二│四萬七千八百二十│
│六│己○○  │倒撥一次。    │中正路三段二│八0;九六│七元,業已繳清  │
│  │        │              │0七號      │0七八五三│                │
│  │        │              │            │五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