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水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右一人輔佐人

  (即被告丙○○之弟)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二七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0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分別告訴被告丙○○、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當庭陳明撤回其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李 水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