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丙○○
右一人輔佐人
(即被告丙○○之弟)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二七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0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分別告訴被告丙○○、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當庭陳明撤回其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