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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76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李水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37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內第三行關於「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7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