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5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被告犯罪後,刑法業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大幅修正,有關施行前、後新舊法之適用原則,依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第5項決議內容指出:關於定應執行刑,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本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所犯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本案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案 號│院│ │ │院│ │ │ │ ├───┼────┼─────┼─────┼─┼─────┼─────┼─┼─────┼─────┼───┤ │連續施│有期徒刑│94年2月5日│彰化地檢94│彰│94年度訴字│94年11月24│同│ 左│94年12月12│彰化地│ │用第一│1年 │後某日起,│年度毒偵字│化│第1976號 │日 │ │ │日 │檢95年│ │級毒品│ │至94年7月1│第5091號、│地│ │ │ │ │ │度執字│ │ │ │2日止 │第5344號 │院│ │ │ │ │ │第300 │ ├───┼────┼─────┼─────┼─┼─────┼─────┼─┼─────┼─────┼───┤ │偽造文│有期徒刑│94年6月10 │彰化地檢94│彰│94年度斗簡│95年2月27 │同│ 左│95年3月27 │彰化地│ │書 │4月 │日 │年度偵字第│化│字第596號 │日 │ │ │日 │檢95年│ │ │ │ │7766號 │地│ │ │ │ │ │度執字│ │ │ │ │ │院│ │ │ │ │ │第2091│ ├───┼────┼─────┼─────┼─┼─────┼─────┼─┼─────┼─────┼───┤ │詐欺 │有期徒刑│94年4月1日│彰化地檢95│彰│95年度簡字│95年6月30 │同│ 左│95年7月31 │彰化地│ │ │4月 │ │年度偵字第│化│第157號 │日 │ │ │日 │檢95年│ │ │ │ │4514號 │地│ │ │ │ │ │度執字│ │ │ │ │ │院│ │ │ │ │ │第4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