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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1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5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被告犯罪後,刑法業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大幅修正,有關施行前、後新舊法之適用原則,依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第5項決議內容指出:關於定應執行刑,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本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所犯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本案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 明 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 淑 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案      號│院│          │          │院│          │          │      │
├───┼────┼─────┼─────┼─┼─────┼─────┼─┼─────┼─────┼───┤
│連續施│有期徒刑│94年2月5日│彰化地檢94│彰│94年度訴字│94年11月24│同│        左│94年12月12│彰化地│
│用第一│1年     │後某日起,│年度毒偵字│化│第1976號  │日        │  │          │日        │檢95年│
│級毒品│        │至94年7月1│第5091號、│地│          │          │  │          │          │度執字│
│      │        │2日止     │第5344號  │院│          │          │  │          │          │第300 │
├───┼────┼─────┼─────┼─┼─────┼─────┼─┼─────┼─────┼───┤
│偽造文│有期徒刑│94年6月10 │彰化地檢94│彰│94年度斗簡│95年2月27 │同│        左│95年3月27 │彰化地│
│書    │4月     │日        │年度偵字第│化│字第596號 │日        │  │          │日        │檢95年│
│      │        │          │7766號    │地│          │          │  │          │          │度執字│
│      │        │          │          │院│          │          │  │          │          │第2091│
├───┼────┼─────┼─────┼─┼─────┼─────┼─┼─────┼─────┼───┤
│詐欺  │有期徒刑│94年4月1日│彰化地檢95│彰│95年度簡字│95年6月30 │同│        左│95年7月31 │彰化地│
│      │4月     │          │年度偵字第│化│第157號   │日        │  │          │日        │檢95年│
│      │        │          │4514號    │地│          │          │  │          │          │度執字│
│      │        │          │          │院│          │          │  │          │          │第4150│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1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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