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46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44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被告
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二七八、六三四二、七九一二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戊○○、丙○○共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甲○○共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係少年中國晨報臺中管理處處長,丙○○則為少年中國晨報發行部副總經理兼任大來廣告負責人,乙○○、甲○○分別是少年中國晨報廣告部作業員、廣告組編校課課長,並皆兼職大來廣告編排工作。戊○○、丙○○、乙○○、甲○○均明知在我國境內簽賭六合彩係違法之犯罪行為,詎竟共同基於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六年二、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某日止,由戊○○接受亦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丁○○(另行審結)委託,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之價格,將丁○○交付印製內容為「阿梅姐,慈濟公德會義工師姐熱心親切,慈濟慈悲心,甘苦的朋友,趕緊來電話領錢四星七十萬元,良心報牌,結緣免收錢,單碰四星簽一百元,輕輕鬆鬆中七十萬,紅包隨意絕不強求」、「愛心媽媽慈濟阿娥姐,第一次問牌送四星,完全免錢,四支牌單碰的,今天一百元+組頭+阿娥姐牌支=七十五萬」等均以文字表現之假報六合彩明牌廣告,傳真至高雄大來廣告,丙○○即於每期六合彩開獎前,自最近一期之六合彩開獎號碼中隨意抽取四組號碼,再與廣告內原來之二位數相乘,以此佯為係將開出之最近一期密碼,並交由知悉廣告內容之乙○○、甲○○進行美編、排版後,刊登在少年中國晨報所附夾報廣告內,以此文字方法,公然煽惑該報紙之不特定讀者簽賭六合彩犯賭博罪,戊○○每月可抽取三萬元酬勞,其餘二十八萬元則歸大來廣告所有。嗣為警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持搜索票分別至戊○○、丙○○位於臺中市○○路七十號、高雄市○○路三二二號十五樓處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戊○○所有且供犯罪使用之傳真機一台、郵局存摺一本、大來廣告三十五張、刊登廣告記帳單一疊、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暨丙○○所有供犯罪使用之電腦主機二台、廣告排版稿紙一疊、廣告排版成品一疊、大來廣告單一疊、少年中國晨報一疊等物。

二、本案證據名稱:

(一)被告戊○○、丙○○、乙○○、甲○○之自白。

(二)共犯丁○○之供述。

(三)大來廣告夾報廣告紙。

(四)照片。

(五)通訊監察譯文。

(六)匯款資料。

(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八)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核被告戊○○、丙○○、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被告戊○○、丙○○、乙○○、甲○○與同案被告丁○○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按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即屬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戊○○、丙○○、乙○○、甲○○自九十六年二、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某日止,反覆多次刊登、編排假報六合彩明牌廣告以營利之犯行,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罪質,應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四人之行為助長賭博歪風,對社會善良風氣影嚮不輕,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獲利益、分工參與程度、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公訴人雖就被告戊○○、丙○○、乙○○、甲○○,各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七月、六月、四月、四月,惟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較為妥適,已足收警惕之效。又查被告乙○○、甲○○前皆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考量其等僅係受僱工作之職員,因一時怠忽而罹刑章,惡性非大,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又被告戊○○、丙○○、乙○○、甲○○之犯行延續至九十六年六月間某日為警查獲始告終止,故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屬被告戊○○或丙○○所有之物,且係供其等犯本案所用或所得之物,業據其等供明在卷,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五、退併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六一二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戊○○、丙○○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聯絡,自九十六年一月起,由該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先製作「神州聯盟,二00六港彩局最高機密電腦IC程式首度大公開,鐵證如山、不容置疑、解碼確認、來電大公開,一千元獨贏八百萬絕對不是夢!一通電話為你揭開四星必中的神秘」、「阿姚,一顆善良的的心,救你、助你,只要一百元中四星每期領七十萬,只要你一通電話、乎你鹹魚翻身」等廣告內容,以每日一萬元之價格,委託被告戊○○代登上述假報六合彩明牌廣告,被告戊○○乃與被告丙○○或乙○○、甲○○聯絡,將廣告內容傳真至高雄大來廣告,交由乙○○、甲○○進行美編、排版,刊登在少年中國晨報所附夾報廣告內,以此文字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被告戊○○每日可抽取一千七百元酬勞,其餘八千三百元則歸大來廣告所有,因認被告戊○○、丙○○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嫌,與起訴部分在法律評價上屬於集合犯,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故移請併案審理等語。惟:被告戊○○、丙○○本案係自九十六年二、三月間某日起,接受丁○○之委託,刊登假報六合彩明牌廣告,與併案意旨所載之時間點不相吻合,復核併案意旨書委託刊登廣告之人,亦與本案之委託者有異,實難認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被告戊○○、丙○○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故而,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並無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 莉 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 俊 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傳真機一台。
二、郵局存摺一本。
三、大來廣告三十五張。
四、刊登廣告記帳單一疊。
五、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
六、電腦主機二台。
七、廣告排版稿紙一疊、廣告排版成品一疊、大來廣告單一疊、
    少年中國晨報一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4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