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12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
㈠聲請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8 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18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該刑事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此部分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此部分減刑聲請應予駁回。
㈡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有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僅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而受刑人僅得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並非有聲請權之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亦有未合,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連續施用毒品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 │ │ │1第2項第4款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7月間起至87年1月2日 │87年1月2日 │ │ │止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7│ │案號 │年度偵字第306號 │年度偵字第306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87年度訴字第185號 │87年度訴字第185號 │ │事實審│ │ │ │ │ ├───┼────────────┼────────────┤ │ │判 決│87年3月11日 │87年3月1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87年度訴字第185號 │87年度訴字第185號 │ │判 決│ │ │ │ │ ├───┼────────────┼────────────┤ │ │判決確│87年4月6日 │87年4月6日 │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