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選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許英傑律師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選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為親民黨籍前立法委員,被告己○○與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丙○○,均為第14屆彰化縣縣長參選人,於該次選舉中均為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被告己○○本應提出對縣政之擘劃藍圖及建設遠景以爭取選民之認同及支持以求勝選。詎被告己○○於選舉期間評估主、客觀情勢,認為在該次選舉中之民調、聲勢及選民支持度均不及丙○○,且其父謝文聯(已歿)當時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亦令其無法專注投入該次選舉,認縱投入大量競選經費及人力參與選舉,亦無法順利當選彰化縣縣長,復明知其在第14屆彰化縣縣長選舉中為具有候選人資格之人,竟基於以要求日後擔任彰化縣副縣長,及他日能獲得國民黨與親民黨共同支持並推薦提名擔任監察委員(以增加獲得總統正式提名其擔任監察委員之機會)等不正利益為條件,即許以放棄繼續競選彰化縣縣長之犯意,先後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7日中午12時3分11秒及同年10月2日下午2時49分54秒,以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2-33****41號之電話及0935** **85號之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936****92號行動電話之方式,向當時擔任彰化縣議會議長甲○○表示,希望甲○○代為向丙○○要求,如丙○○願接受前述所提之條件(即日後由己○○擔任彰化縣副縣長,及他日能獲得國民黨與親民黨共同支持、推薦提名己○○擔任監察委員)者,即許以放棄繼續參選彰化縣縣長等情,甲○○知悉上情後,即於94年10月3日前之不詳時點,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街192號之「國民黨彰化縣黨部」或彰化縣轄之不詳地點,將前情轉知時任國民黨彰化縣黨部主任委員戊○○(現為國民黨高雄市黨部主任委員)及國民黨考紀委員會主任委員乙○○,甲○○、戊○○及乙○○3人並分別於94年10月3日前之不詳時點,在國民黨彰化縣黨部及丙○○於前開選舉期間設在彰化縣彰化市○○○路72號之競選總部,親自向丙○○表達上情,惟丙○○均表示如此會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疑慮,而未能接受。然被告己○○仍於同年10月3日晚上8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里○○街5號之住處,以父親謝文聯身體不佳為由,召開記者會宣佈退出該次彰化縣縣長選舉,嗣於同年12月3日投票結果,丙○○順利當選彰化縣長。本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接獲檢舉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方循線查獲,始知上情。因認被告己○○觸犯(94年11月30日修正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2項:「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刑度適用同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行求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罪嫌(此據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陳明)。
二、檢察官係以下列為證據:
㈠被告己○○、證人甲○○、證人乙○○、證人戊○○、證人秦金生於通訊監察中之陳述、被告己○○參與前述彰化縣縣長選舉時製作之競選廣告看板及競選總部翻印照片28張、自聯合知識庫搜尋所得之聯合報及聯合晚報於前述競選期間,登載之網路新聞。
㈡被告己○○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甲○○、證人乙○○、證人戊○○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即為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原則。又檢察官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舉證責任,應達到「無庸置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之程度,即必須說服裁判者至確信、無合理的懷疑其主張有可能不實之程度,始盡其舉證責任。亦即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產生合理懷疑被告可能是無辜受冤之人。我國實務代表見解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即為「無庸置疑」之最佳詮釋。又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2項:「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之構成要件,有①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③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等三項要件。㈢關於「要求」之構成要件如何解釋,最高法院並無先例可參。但同條第1項之「行求」之定義,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台非字第15 號、88年度台上字第3782號判決意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項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所謂『行求』,係指自行要求賄賂之意,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亦即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之單方意思表示,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問對方允諾與否。」可資參照,故「要求」可作同等解釋,即「要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亦即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問對方允諾與否。」。「要求」為單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需到達相對人,始可成立犯罪。
四、訊據被告己○○堅決否認有何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之犯行,辯稱:94年底縣長選舉,因為我父親在過程中身體狀況不佳病危,我父親反對我參選,在登記前幾天,他寫手諭,希望我以大局為重,我遵從父命,在無條件下,召開記者會表示不參選縣長。檢察官起訴內容,就監聽譯文斷章取義。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向丙○○要求當副縣長、監委,且93年12月21日總統已完成監察委員提名並公布名單,我如何能在94年底要求擔任監委?且以我的政治經歷高於丙○○,我本無意擔任丙○○的副縣長,是因選後鄉親的催促,我才擔任副縣長,並未主動要求該職務等語。
五、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第1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第2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訊問證人之筆錄意旨若與錄音內容不符,依同一法理,不符的部分亦不得作為證據。檢察官引用證人甲○○、戊○○96年6月8日同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所製作之筆錄為證據,其中證人甲○○、戊○○偵訊筆錄之數段內容,與本案是否構成犯罪有密切關連,然證人甲○○、戊○○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與其二人先前偵訊筆錄證述之內容有不同之處,故本院認有勘驗檢察官偵訊光碟之必要,分述如下:
⒈證人甲○○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之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67頁第5行至10行,係記載:┌────────────────────────────┐│問:提示94年9月27日12時3分11秒(收發話人:己○○、甲○○││ )之通訊監察譯文,己○○是否以日後獲國民黨推薦擔任監││ 委職位為條件,交換退出本屆縣長選舉? ││答:己○○於競選期間確有向我提及想爭取監委之職位,我當時││ 確有將此條件於94年10月3日(丙○○參選縣長登記)前, ││ 在彰化縣黨部告知戊○○上情。 │└────────────────────────────┘依據上述證人偵訊筆錄所載,被告己○○有向證人甲○○表示「爭取監察委員之條件」,加上檢察官之問題所指是「條件交換退出本屆縣長選舉」,兩者相加,其意義即表示被告己○○有表示「爭取監察委員之退選條件」,並囑託證人甲○○向丙○○要求。然經本院勘驗該段偵訊光碟之錄音內容為:┌───────────────────────────┐│檢:看94年9月27日12時3分11秒這通,來,我找...,你跟謝 ││ 章捷,這通你看看.. ││白:己○○是從台北打來的啦。 ││檢:如果有需要放出來,要跟我講喔。這一通就都講的很清楚││ 。 ││白:這都是監委時自已在想的啦,我就說這都是空的。 ││檢:所以這不是我們自已頭腦在想的理論而已,是真的有跟你││ 講的? ││白:沒啦,不是啊,這電話裡就有啊,這就有譯文,就現有的││ ,要怎麼說沒有,有就是有嘛,當然他那時候有在想監委││ ,但是有在想監委並不是…,那時候監委人家阿扁也已經││ 提名啊。 ││檢:提名第一次就沒過啊。 ││白:他就說要拜託我,我怎麼有力,我就根本怎麼說…在地方││ 上騙吃騙吃而已啊。 ││檢:騙吃騙吃…哈,你縣長很尊重你的啦。 ││白:尊重是一回事。 ││檢:縣議會若不配合,就無法施政。 ││白:縣長本來就要尊重議長,這是一種尊重。 ││檢:這通裡面說到除了做了副縣長之外,還有監委。 ││白:(看譯文中) ││檢:你說講那個很久的事情啦。 ││白:(看譯文中) ││檢:他一直跟你說要有個退路啦。 ││白:要有一個退路,我也是應付他一下而已嘛。 ││白:這樣這個譯文,我也看不懂。 ││檢:看不懂喔,那我直接講出我的問題啦。 ││白:好。 ││檢:第一次選舉,己○○有依如果是他退選,丙○○在當選縣││ 長後給他的退路是讓他當副縣長或是以後國民黨推薦他監││ 委職位,有關於這兩個條件來拜託你幫他跟丙○○說? ││白:沒有,因為我說給你聽,那時候副縣長當然是外面的風聲││ 是講那樣,後來現在他確實也當了副縣長,那事實上,卓││ 伯源當選以後,也沒有要給他當副縣長,如果有要讓他當││ ,丙○○12月25日就職,己○○不會讓他拖到兩、三個月││ 後才讓他當。 ││檢:有拖一段時間,對啦,但是這是比較以後的事情了。我是││ 說在選舉的時候己○○是不是有開出這兩個條件? ││白:沒有。 ││檢:退路啊,這裡面有說到監委跟副縣長,為什麼? ││白:監委啦!他那時候有說到他要爭取監委,我就說監委那是││ 以後,那也是空的啊,如果你要爭取那就去爭取啊。那時││ 候我是應該,因為我是應付他,因為監委我又沒有力去幫││ 人家爭取,那他在講,總是好朋友,他在講他的想法,我││ 也是要應付他一下,這樣而已。 ││檢:那他跟你講這個,你有跟戊○○或是乙○○講嗎? ││白:我不知道。 ││檢:戊○○許主委有講說那時候大家地方上人士有些聲音,希││ 望己○○退選後,至少以他的條件、經歷也都夠,可以讓││ 他當副縣長,他說這件事情地方政壇都有跟他說,那你跟││ 乙○○也有跟他提起這個,你的看法如何?己○○是不是││ 退選以後,是不是他的學歷、資歷都不錯,是不是以後卓││ 伯源當選之後讓他當副縣長,你給他建議啊!你有沒有跟││ 戊○○這樣建議,說國民黨要跟中央講,可能要中央來跟││ 丙○○協商,是不是這樣? ││白:這是那時候國親,就是說國親那時候能夠去協調,中央如││ 果能去協調的話,那就看協調的怎麼樣。 ││檢:對啦,那是這個條件你有讓他們就…,協調一定要有條件││ 才能夠協調嘛。 ││白:協調,協調不一定要有條件。 ││檢:不一定嗎?那現在條件就很清楚啊,國親在協調時,那條││ 件,退選時條件也是要考慮一下啊。 ││白:那條件考慮一下,並不是我能夠決定的啊。 ││檢:對啦,可是我的意思是說,戊○○主委有講到,你們也有││ 建議,是不是己○○退選之後,讓他以後當個副縣長,誰││ 是監委,你有給他這個聲音嘛,然後他才反應出去嘛,是││ 不是這樣? ││白:這是我們在想,因為己○○他有想要當監委,當時他有吐││ 露他的心聲。 ││檢:對啦,除了監委,副縣長他比較不要啦,監委他比較想。││白:有啦,他的目標是在監委啦,這是他的心聲,當然反應,││ 我那時候是有反應,有說他想當監委,這我有講啦。 ││檢:戊○○也有這樣講嘛。 ││白:是啦。 ││檢:你都是在黨部,在總部跟戊○○講? ││白:是。 ││檢:那時間點是在…,那時候是94年10月3日登記,在登記之 ││ 前就有跟他講了嗎? ││白:是,就有跟他講了。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己○○於競選期間確有向我提及想爭取監││委之職位,我當時確有將此條件於94年10月3日 (丙○○參選 ││縣長登記)前在彰化縣黨部告知戊○○上情。 ││★ ││檢:那時候戊○○那時候講的除了監委之外,應該你那時候也││ 有跟他講到副縣長的部分嗎?副縣長至少這種比較沒哪麼││ 空泛,比較實在嘛!你那時候沒有跟他講這個嗎? ││白:沒有。 ││檢:副縣長的部分你沒有講喔? ││白:那時候兵荒馬亂,相當的亂,那時候監委是他自已想的目││ 標嘛,副縣長那時候又沒有實際的缺,因為會不會當選也││ 還不知道嘛。 ││檢:對啦,當然是講丙○○當選了以後,那副縣長是不是也要││ 給己○○一條退路? ││白:沒有吧,我不知道,我也忘記了。 ││檢:那監委...你有清楚的會記住是吧。 ││白:是的。 │└───────────────────────────┘依上開本院勘驗結果,檢察官問「這兩個條件來拜託你幫他跟丙○○說?」「己○○是不是有開出這兩個條件?」,證人甲○○斬釘截鐵的說了兩次「沒有」。然偵訊筆錄記載「有將此條件」即與證人原意不符。又「條件」二字本身即代表某種折衝或交換,尤其涉及退選動機,實在是負面意義居多,然偵訊筆錄記載證人甲○○回答「有將此條件」,與本院綜觀其真意,確有不符,上述該段之偵訊筆錄不得作為證據。
⒉證人甲○○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67頁第11行至22行,偵訊筆錄係記載:┌────────────────────────────┐│問:提示94年12月27日10時51分55秒(收發話人:乙○○、白鴻││ 森)之通訊監察譯文,己○○是否以日後擔任彰化縣副縣長││ 及爭取國親共同支持推薦其擔任監察委員,附條件放棄競選││ ?你獲悉上情後如何協助己○○,並將其提出之要求轉達予││ 何人知悉? ││答:己○○於競選期間,確有向我提及想爭取監委之職位,我當││ 時確有將此條件於94年10月3日(丙○○參選縣長登記)前 ││ ,在彰化縣黨部告知戊○○上情。 ││問:當時有意參選彰化縣長之參選人丙○○、己○○及陳朝容,││ 因均曾任立法委員,你有無要求立法院長王金平協助協商整││ 合? ││答:沒有。 │└────────────────────────────┘上述內容出現之「條件」,經本院勘驗該段錄音內容,結果係為:┌────────────────────────────┐│檢:94年12月27日10時51分55秒你跟乙○○,10時51分,你看這││ 通內容。 ││白:12月27日已經選完了嘛,丙○○就職了。 ││檢:對。 ││ (看譯文中…) ││檢:這內容是在講國親聯盟機制,主要是說己○○在選舉期間,││ 說他日後如果要退選,是不是退路要有彰化縣副縣長或是日││ 後透過國親聯合機制來推薦他當監察委員,他才退選。 ││白:這個我不知道。 ││檢:那時候己○○副縣長除了監委之外,沒有跟你講到副縣長的││ 爭取嗎? ││白:沒有,沒有。說那個副縣長他就不要,說那個已經沒有什麼││ 重點了,都已經12月27日了。 ││檢:但是12月27日由這一點可以知道之前,因為那時副縣長一直││ 沒有派嘛。 ││白:對。 ││檢:所以那時候你跟乙○○有對這個情形,意思說之前有講到這││ 個,怎麼現在都沒有派?那國親機制也有講到監委的事情,││ 『那時監委也有講』那是不是到了12月27日也是在講副縣長││ 跟監委的事情,是不是這樣?譯文是你跟乙○○的對話啦。││白:對啦,是對話,就有時候在講電話,我通常電話不會講太久││ ,這個沒有講很久啦,有時候要應付一下。 ││檢:那你講這個是不是那時候在關心副縣長什麼時候要派己○○││ 跟他之前爭取監察委員的事情? ││白:沒有。這個有時候就要還原出來聽看看那時候的感受到底是││ 如何,還是有時候只是為了應付,就說一說而已,不然那時││ 候我就… ││檢:「沒牛駛馬,空空犛田」台語這是什麼意思? ││白:「沒牛駛馬」意思是說,縣長當選了,身邊卻都沒有人才,││ 差不多就是這樣,那以前的人就是說翁金珠「沒牛駛馬」,││ 用的人都不適當,我們連馬都沒有,用人不適當,差不多,││ 是在批評那時候丙○○剛就職,用的人比較不適當,差不多││ 就是這樣而已,沒有另外的意思,更何況那時候大家都當選││ 了,只有我還沒當選,議員當選,鄉鎮長也當選了,縣長也││ 當選,12月20去就職了,只有我一直等一直等到隔年的三月││ 一日才當選。 ││檢:當時卓縣長、己○○跟陳朝容因為都曾經做過立法委員,那││ 時候就協調不成,你有沒有要求王金平王院長出來協調? ││白:沒有。 ││檢:沒有? ││白:都沒有。 ││檢:接下來你看,你與林錫山秘書長,94年9月29日你說你有跟 ││ 他去他老闆那裡...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照之前那一段就好。 ││★ │└────────────────────────────┘檢察官係提示94年12月27日證人甲○○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詢問被告己○○是否提出條件放棄競選?證人甲○○明確回答是「這個我不知道」「沒有,沒有。說那個副縣長他就不要」,表示被告己○○沒有要求擔任監委或副縣長之條件,然偵訊筆錄係複製前一個問題的答案,此部分與本院勘驗結果不同,故不得作為證據。
⒊又證人甲○○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68頁第4行至8行,係記載:┌────────────────────────────┐│問:提示94年9月30日18時23分1秒(收發話人:乙○○、甲○○││ )之通訊監察譯文,陳朝容、己○○各自提出之退選條件為││ 何? ││答:當時己○○確有向我提及他想爭取監委一職以求退路,但陳││ 朝容部分我並不清楚。 │└────────────────────────────┘上述偵訊筆錄中「以求退路」文字,公訴人意旨指為退選條件,然該段偵訊光碟錄音內容之勘驗結果:┌───────────────────────────┐│檢:94年9月30日18時23分01秒,你看看這些內容,坦白說, ││ 意思是說己○○有提出一些條件,這邊都不接受,那個 ││ 不要,那個也不要,你是有在這樣跟乙○○講,你有講 ││ 到「人家是做了多大的犧牲我們都知道,他要下來我們 ││ 也不忍心」,那個不要,那個也不要是指什麼? ││白:(看譯文中)我都是在罵他,當事人很白目。 ││檢:對啊,這個不要,那邊也不接受。是條件提出,人家都 ││ 不接受,是不是這樣? ││白:那時候就是說丙○○很白目嘛,什麼都不要,要叫卓伯 ││ 源下來讓己○○去選他也不要,就是要丙○○去選,那 ││ 己○○下來是多大的犧牲,我是這樣判斷,這是大概在 ││ 聊天這樣而已啦。 ││檢:所以在丙○○國民黨這邊都不要,是什麼條件他們都不 ││ 要? ││白:不知道,也都沒有講怎麼,只不過是我們在說分析這件 ││ 事情就對了啦,分析說人家是多大的犧牲退下來讓他選 ││ ,變成讓己○○下來我們也不忍心,是這樣而已啦。 ││檢:這裡一句話,「下來,應該你是有提出一些條件嘛…」 ││白:這邊都不接受嘛,這不要,這也不要,就是那時候有整 ││ 個在講台中、苗栗、彰化,那彰化就是丙○○這個不要 ││ ,這個也不要,什麼都不要。 ││檢:台中、苗栗這個丙○○縣長有什麼關係! ││白:對啦,沒有關係啦,這個就是有講到苗栗這邊來,那時 ││ 候是在聊天啦。 ││檢:這邊不接受是什麼條件不接受,我主要是要問這個啦! ││白:也不知道是什麼條件。 ││檢:是副縣長不接受,監委也不接受? ││白:可能也不是這個啦,就丙○○退選也不接受。 ││檢:叫丙○○退選喔? ││白:有喔,那時候也是這樣,所以要當縣長,他那時候什麼 ││ 都有協調。 ││檢:所以說議長你自已了解,己○○唯一跟你提出他的條件 ││ 就是監委? ││白:對啦。 ││檢:副縣長沒有? ││白:沒有,沒有。他也不是跟我提出條件,就是說他有想要 ││ 向監委這個目標,這個也不是我做得到的。 ││檢:當然要透過議長的關係,他這個也是要國民黨中央同意 ││ ,對不對。 ││檢:那陳朝容呢?他有沒有提出什麼條件? ││白:陳朝容沒有。我不知道。我就不曾跟陳朝容講電話。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當時己○○確實有向我提及他想爭取擔任││監委一職以求退路,但陳朝容部分我並不清楚。 ││★ │└───────────────────────────┘按照上述偵訊光碟錄音內容,證人甲○○並沒有說出「以求退路」四個字,而且強調監委一職「他也不是跟我提出條件,就是說他有想要向監委這個目標,這個也不是我做得到的。」,而偵訊筆錄記載「爭取擔任監委一職以求退路」,與證人所述有所差異,此段偵訊筆錄不得作為證據。
⒋證人甲○○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68頁第25行至第33行,偵訊筆錄係記載:┌────────────────────────────┐│問:提示94年10月2日14時6分2秒(收發話人:林錫山、甲○○ ││ )之通訊監察譯文,所提及這「事」如果答應,單是「募 ││ 的也不止這些」等語,其中這「事」如果答應及「募的」 ││ 也不止「這些」等詞係指何意? ││答:譯文中提及『他』就每樣不肯,『他』是指丙○○,丙○○││ 之前透過管道即已知曉,己○○欲以日後國親共同推薦擔任││ 監委一職以求退路,我於94年10月3日(丙○○參選縣長登 ││ 記)前,在彰化縣某不詳地點,亦曾將己○○欲爭取監委一││ 事,向丙○○提及,惟丙○○對此無法決定。 │└────────────────────────────┘偵訊筆錄記載「以求退路」,似指為退選條件,然本院勘驗偵訊錄音光碟,該段內容為:┌───────────────────────────┐│檢:你跟林錫山秘書長講的,你看黑的字就好,A是指林錫山 ││ ,B是指你,你說「卓仔大人做孩子戲。章捷從頭到尾都 ││ 不會,每樣都說好,他就每樣都不肯,我們那天說的, ││ 後來他也不肯」,所以你們也是有跟丙○○有講到他的 ││ 條件喔? ││白:(看譯文中) ││檢:這個譯文看起來的意思,你說「卓仔大人作孩子戲」, ││ 你們也是有一再的提到丙○○什麼都不願意,你們是跟 ││ 他講了什麼條件,而他每樣都不肯? ││白:不是,卓仔自已講,他堅持從頭到尾,耍賴說他要參選 ││ 這樣而已,剩下的就說不然他退選讓己○○選,他也不 ││ 肯,或是己○○退選讓他選,他什麼都不肯這樣。 ││檢:己○○退出讓他選,為什麼不肯?他當然肯啊,為什麼 ││ 不肯? ││白:對啊,最後就是這樣肯的啊。而且那時候己○○的父親 ││ ...。 ││檢:這應該是在講條件吧?什麼都不肯。 ││白:沒啦。 ││檢:做副縣長也不肯? ││白:副縣長如果有從頭到尾也都是己○○,但最後為什麼謝 ││ 章捷會去當副縣長,事實上是因為民意大家一直逼,那 ││ 時候我們如果大家有在聽,電話都嘛打進來說為什麼謝 ││ 章捷資歷那麼完整怎麼不讓他去當副縣長,那時候事實 ││ 上是因為民意,不然丙○○就ㄕㄨㄞˇ、 ㄕㄨㄞˇ。 ││檢:『對,他去跟馬講,我們那天說是我們5 人知道,對外 ││ 都不要請,才會有利無害,他自已不擔當,他要去找誰 ││ 、找誰,我又跟他說,這事如果答應,我跟你說,單是 ││ 募的也不只那些』,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白:啊他就不知道啊,他就都不答應,就每樣都不要啊。 ││檢:答應什麼啦? ││白:也忘記了,那時候也忘記了。反正就是,那時候算說協 ││ 調到由丙○○出來參選,他就很堅持固執要選。丙○○ ││ 不是只有這一次選而已,上次他就要選了。上次葉金鳳 ││ 那一次,他就堅持要選了,選到最後就當了立法委員, ││ 那整個就是這樣,其實丙○○也有他的優點,他就是想 ││ 要當縣長,他的目標就是這個,就堅持一定要選縣長。 ││檢:『那個不要,那個也不要』到底是不是指己○○跟你說 ││ 的那些條件,你有透過關係跟丙○○說,然後他都不要 ││ ? ││白:他當然不肯啊,他什麼都不肯。 ││檢:我剛剛是說,己○○之前講的那些條件,就是監委的部 ││ 分,你有跟他說,他也不要是不是? ││白:不是啊,他丙○○就都說他沒辦法打算,他什麼都嘛沒 ││ 辦法打算。 ││檢:那副縣長之前有跟你講過嗎? ││白:沒有,沒有,沒有講到。因為你說這個副縣長的事情, ││ 老實說,我也有堅持,之前我也說如果縣長沒有選上你 ││ 什麼都沒有,而且事實上那時候外面的風聲也不一定會 ││ 上。 ││檢:你說己○○? ││白:不是,是丙○○啦。他跟翁金珠對選啊,選舉那天下午 ││ 在開票了,所有的支持聲音都在翁金珠那邊,哪有人喊 ││ 丙○○當選,所以說這些都是空的嘛! ││檢:『這事情如果答應』,這『事』是指什麼事? ││白:我也忘記了,因為這是無關緊要的嘛,應該是那一天講 ││ 的丙○○堅持要參選。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譯文中提及「他」就每樣不肯,「他」是││指丙○○,我有將己○○所提起欲爭取監委一事,告知丙○○││,惟丙○○對此亦無法決定。 ││★ ││檢:所以說他爭取監委的事情你不止跟戊○○講,你也有直 ││ 接跟丙○○當面講? ││白:嗯,也有說過。 ││檢:那是什麼時候,是還沒登記之前跟他講的嗎? ││白:忘記了。 ││檢:登記之後再講就來不及了嘛,如果要協調這件事情,就 ││ 還沒10月3號,之前… ││白:忘記了。 ││檢:登記之後你有講這件事情嗎? ││白:己○○說要爭取監委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在這之間我也 ││ 有說這是空的嘛,人家阿扁就已經提名了一批人要當監 ││ 委了,你怎麼可能說下一任還要說監委的事情。 ││檢:但是你也是有幫己○○去說是不是? ││白:沒有,也沒有。 ││檢:可是你剛剛不是有說你這部分有跟丙○○講,丙○○沒 ││ 辦法決定啊? ││白:對啦,這是我跟丙○○聊天時我有講過啦。 ││檢:你什麼時候跟他講的? ││白:忘記了,這是我跟他邊聊天的時候講起的。 ││檢:丙○○他登記了嗎,一個大時間點,他登記了嗎,10月3 ││ 號? ││白:還沒。 ││檢:你是去他競選總部坐聊天的時候講的嗎? ││白:不是啦,這是平常相處的時候就有講起,這是我們邊聊 ││ 天的時候,不是正式講的,因為他有沒有權利啊,講簡 ││ 單一點就是這樣,是我們平常時… ││檢:這部分都要到國民黨中央啦。 ││白:對啦。 ││檢:要推薦而已嘛。 ││白:推薦也是這樣而已嘛,當然己○○他有他的想法,他跟 ││ 我講,我們是有剛好講到。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我於94年10月3日前在彰化縣不詳的地點 ││..... ││★ ││檢:『事情如果答應,募的也不只這些』,事情是指丙○○ ││ 答應己○○的條件嗎?事情若有答應,就只有他一組出 ││ 來選,他的條件就是他一組出來選嘛! ││白:這一句也沒有什麼特別的重點嘛。 ││檢:不知道? ││白:那麼久了,也忘記了。 │└───────────────────────────┘證人甲○○於偵訊過程,隻字未提「以求退路」「日後國親共同推薦擔任監委」等語,甲○○所說的是被告己○○要爭取監委,且還評論「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在這之間我也有說這是空的嘛」,並未將被告己○○爭取監委的意願當真,所以偵訊筆錄記載「國親共同推薦」「以求退路」而與本院勘驗結果不同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⒌證人戊○○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於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76頁倒數5行起至第77頁第7行,係記載:┌────────────────────────────┐│問:提示94年9月27日11時13分1秒(收發話人:戊○○、甲○○││ 譯文,這『工作』靜靜的處理,有結論最重要等語,係指何││ 事? ││答:因時間久遠,我記不得了。甲○○與己○○是好友,甲○○││ 評估己○○贏得該次縣長選舉之機會不大,所以甲○○積極││ 勸退己○○退出該次縣長選舉。此外,當時甲○○、乙○○││ 及泛藍之政壇人士均有向我表示過,如己○○退出該次縣長││ 選舉,使丙○○順利當選後,能否組成彰化縣政府國親行政││ 團隊,依己○○之資歷使之擔任副縣長。我獲知該訊息後,││ 於94年10月3日(丙○○完成縣長參選登記)前不詳時、日 ││ ,在國民黨彰化縣黨部及丙○○當時之競選總部等地將上開││ 訊息告知丙○○,但丙○○當時表示如此會違反選罷法之相││ 關規定而未接受。 │└────────────────────────────┘依據上述筆錄內容,證人戊○○證述其所轉告丙○○的是「甲○○、乙○○提議組成之國親行政團隊」,與起訴書所述的「己○○要求監委、副縣長不正利益」有相當差距,又經勘驗該段偵訊錄音內容結果:┌───────────────────────────┐│檢:提示許主委94年9月27日上午11時13分01秒,你跟甲○○ ││ 議長的通話記錄,大概就瀏覽一下,沒時間的話就看黑體││ 字的部分,這裡有提到,A是你,B是甲○○,『你沒去處││ 理這些事情,照理說是散局了』、『這風聲都不可以出去││ ,才不會讓章捷為難』、『這工作都靜靜處理』『有結論││ ,這些過程才有用』,你先看一下,我等一下再請教你一││ 些問題...你要一邊聽,還是要看書面就可以了? ││許:看書面就可以了(看譯文中)。 ││檢:照這通電話的內容,所謂『工作都靜靜處理』,這個是指││ 什麼事情? ││許:我記不得了。 ││檢:記不得,不清楚喔? ││許:記不得,那麼久的事情了。我剛剛講過,以我地方黨部的││ 立場,己○○跟甲○○是好朋友,那甲○○是認為己○○││ 參選是不容易勝選,那他很熱心的是要整合勸退己○○,││ 這個事情是有啦。 ││檢:甲○○跟己○○是好友是吧? ││許:對。 ││檢:甲○○評估情勢認為己○○無法勝選,他如何勸退己○○││ 的,他不可能只因為議長的職位說你這個無法當選,你不││ 要出來選,不可能這樣吧,有附什麼條件,還是怎麼樣呢││ ,就你知道,是怎麼勸退他?這邊最主要你是有提到,阮││ 縣長乙○○搶功,是搶什麼樣的功呢? ││許:我記不得了。 ││檢:你記不得喔? ││許:可能當時的意思是,乙○○是在中央黨部,那甲○○他是││ 可以講說在地方上擔任議長,他也擔任丙○○競選總部的││ 總幹事,所以他是很積極的希望能夠兩個人當中能夠勸退││ 一個人,當然以當時丙○○比較有勝選的機會,他勸退的││ 機會很低嘛,那己○○,他有試著去勸己○○,是不是可││ 以顧全大局退出選舉,這個我知道是有,他有的時候電話││ 也好,跟我談這件事,這個是有。 ││檢:但是關鍵是怎麼樣的勸退法? ││許:那個東西老實講我是不去介入的,因為他提的東西對我們││ 黨部來講不是我們能夠去做的到或是去答應的。 ││檢:甲○○曾經跟你提過什麼樣的條件嗎? ││許:這個我現在真的是記不太起來。當然地方上也有人講是不││ 是可以讓他們將來合作啊,然後共組一個國親的行政團隊││ 啊。 ││檢:合作是指擔任副縣長嗎? ││許:不一定是擔任副縣長,因為擔任副縣長這個權不是在黨部││ ,是在丙○○那邊。 ││檢:是,主委我了解你的意思,就是說甲○○跟你都是國民黨││ 籍,你也說過甲○○針對有關選舉的這些,他也希望勸退││ 己○○,有沒有把中間的一些,應該會跟你講一些他的想││ 法怎麼去勸退啊等等,那甲○○議長他有提過是怎麼樣去││ 勸退己○○嗎?己○○他自已的想法是怎麼樣? ││許:己○○一開始應該是這個,這個,跟他怎麼講。己○○他││ 原來的參選意願這個應該是不高。 ││檢:不高啦,對。但是,當然啦,主委我們問到現在你大概也││ 了解,我們就是掌握己○○有透過你們黨務系統去要求一││ 些條件,要求一些條件。甲○○重點是,他跟甲○○的確││ 很熟,他都透過甲○○去跟你們提出需求,是什麼樣的條││ 件?當然資料我們都有,我只是希望藉由主委你一個證人││ 的身份,就你當然接收到的訊息,他透過甲○○有跟你提││ 出什麼樣的條件,我們就這個寫清楚,這樣比較理想一點││ 。 ││許:這個是不是己○○透過甲○○我不知道,但是在當時地方││ 上的人是有提過,就是說如果己○○他立委也都沒有了嘛││ ,他沒有當立委了,而且他過去的經驗各方面也都非常好││ ,如果他退出了,將來由國民黨推薦給丙○○,有沒有可││ 能將來來出任副縣長,這個是有提過。 ││檢:這個是誰跟你提過的? ││許:這個不只是白議長,地方上幾乎差不多當時都是泛藍裡面││ 共同的想法,認為兩個都是泛藍裡面非常好的,泛藍很多││ 委員會有這種聲音,就是說有沒有可能。 ││檢:泛藍政壇人士均有向我表示過,有沒有可能事後,如謝章││ 捷退出該次縣長選舉,事後有沒有可能,就是丙○○勝選││ 之後,是不是擔任副縣長來這個…? ││許:不是這樣子,地方上給我們的地方委員會啦,包括地方的││ 熱心人士,他們是有很多人會向黨部來建議,就是說說是││ 可以黨部出面去透過關係去勸退他,將來他很優秀,將來││ 能夠國親組成團隊推薦己○○,但是我了解己○○…。 ││檢:這個假設是如果丙○○順利當選之後? ││許:順利當選啦。 ││檢:使丙○○順利當選之後,能否組成國親的團隊,是不是 ││ 這樣子呢? ││許:這是地方上的有一些建議啦,對。 ││檢:那丙○○選上縣長,組成國親團隊,那就是他當副縣長?││許:這是人家的建議。 ││檢:是不是就是他當副縣長? ││許:當然就是說,己○○能夠擔任副縣長很好啊。 ││檢:依己○○的資歷,使之能夠擔任副縣長,包括泛藍的政壇││ 都有這樣的聲音,那除了這樣的聲音,還有沒有其他的?││ 這樣的條件好像不只一個,有沒有其他的? ││許:(沉默中…) ││檢:監察委員? ││許:監察委員,這個都是隨便人家講的,也有人講說推薦他到││ 我們中央黨部去擔任什麼執行長,也有人推薦… ││檢:什麼?到國民黨擔任執行長啊? ││許:不是啦,是副執行長,但是那都不可能嘛,因為很多人對││ 我們的體制都不了解。那甚至有人講是不是可以推薦他到││ 中央去,我說那個根本就都是比較不可能的事情,(檢:││ 因為那個都太遙遠了啦。)因為他是親民黨跑到國民黨的││ 中央黨部去服務,當然也不可能,除非他加入國民黨(檢││ :除非他加入吧!)。當然啦,這些都是止於地方上有很││ 多的議建,反應給黨部,或是甚至於反應給中央,這個都││ 可能的,包括議長也提出這樣的…。 ││檢:是,是。除了副縣長這邊聽到這樣的聲音,就監委的部分││ ,議長有沒有跟你提? ││許:這個倒是比較少人提。 ││檢:比較少人提喔?因為副縣長他們的要求方式,是國民黨推││ 薦他,也是兩黨共同推薦他。 ││許:因為那個辦法不是這樣的,沒有什麼共同推薦監委的事情││ ,因為己○○是親民黨的,那你國民黨推薦親民黨去擔任││ 監委,那這個東西當時是什麼時候去推薦,都變成是一個││ 遙不可及的事情。當然丙○○本身對副縣長啊,老實講,││ 他興趣不大。 ││檢:沒關係,這事後我們再來了解一下。總是最前面來慢慢了││ 解。那你說就副縣長有人跟你提啦,那監委部分你說沒有││ 人跟你提到嗎,還是有? ││許:嗯,沒有跟我提,沒什麼特別。 ││檢:OK!那你人家跟你提到,議長或地方人士,你接到這個聲││ 音聲說,這個謝啊退選之後你們共組國親團隊,沒有跟卓││ 伯源去討論這件事嗎?是討論之後丙○○覺得不答應? ││許:有跟丙○○談過這個事情,說有人這樣建議,丙○○認為││ 說,這個東西已經構成期約,所以他是…(檢:不答應嘛││ !) ││檢:你跟丙○○談的時間點是在? ││許:記不得了。 ││檢:是在他登記參選了沒有?丙○○是在94年10月3日登記, ││ 那這個訊息在你了解了之後,跟丙○○談的時候是大概在││ 什麼時間? ││許:還沒有登記,還沒有登記嘛,因為己○○根本都沒有登記││ ,都在登記之前…。 ││檢:我是說在丙○○卓縣長登記喔,登記前你有跟他講? ││許:有這樣的聲音我們會跟他提過,我知道他當時給我的回答││ 是這個東西不能談的啦,因為他是學法的他很清楚。 ││檢:你知道,因為這樣的訊息出來的時候,第一次出現是在94││ 年大概在8、9月間,就有這樣的聲音,大家都有聽到,你││ 是聽到之後就有跟丙○○談,然後他,你說當時依丙○○││ 的意思他覺得這個構成期約這樣,所以時間大概在94年8 ││ 、9月間? ││許:我都忘掉了,登記之前啦。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我獲知該訊息後,於94年10月3日 (卓伯 ││源完成縣長參選登記)前曾告知丙○○,但丙○○當時對我表 ││示如此會違反選罷法的規定。 ││★ ││檢:你在什麼樣的地方告訴丙○○,你記得嗎?是在你們的黨││ 部,還是在他的競選總部? ││許:其實我們會經常在一起嘛,也就是說意見交換這樣子,不││ 是很正式來跟他談這個問題。 ││檢:至少是在彰化縣轄? ││許:對。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前不詳時、日,在彰化縣的不詳住所。 ││★ ││檢:你們見面都沒有固定的地方喔? ││許:沒有。 ││檢:不會都到黨部找你嗎? ││許:有,偶爾會啦,我沒有活動他就會來。那他競選總部的活││ 動我也都會去參加。 ││檢:所以這兩個地方,你的黨部或是他的競選總部,這兩個地││ 方,就這個議題都有交換過意見? ││許:對,就是因為有人這麼反應了… ││檢:兩個地方都有喔。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前不詳時、日,在國民黨彰化縣黨部及(││許:記不得了。)丙○○當時之競選總部等地將上開訊息告知││丙○○。 ││★ ││檢:所以當時卓也是給你表示這樣是不行的就對了喔。 │└───────────────────────────┘依本院上述勘驗結果,並無「乙○○」向戊○○建議組成國親行政團隊之陳述,但偵訊筆錄卻有「乙○○」提議之記載,此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㈡本判決其餘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偵訊筆錄、照片、新聞資料、被告父親之手諭、訃告等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故下列證據之證據能力並無疑問,應予敘明。
六、經查:
㈠起訴書所述「己○○向.. 甲○○表示,希望甲○○代為向丙○○要求」一事,無法證明:
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問:本件起訴書有提到被告為了以後擔任彰化縣副縣長或以後獲得國民黨及親民黨之支持推薦為監察委員,而放棄競選彰化縣長,就此部分,被告是否曾經請你向丙○○轉達相關事情?)【先就副縣長部分,因為己○○本來就不想要擔任副縣長,所以他沒有說要請我向丙○○轉達過要擔任副縣長的事情,另外監察委員的事情,他有向我表達過他想要擔任監察委員,但是沒有向丙○○轉達這件事情。】」「(辯護人問:就剛剛你所提到監察委員的部分,己○○如何跟你說?)己○○因為我與他交談之間,有聽說他人生的規劃有想要當監察委員,也說過想要做生意去賣北京烤鴨,也有說過未來要繼續選立法委員,所以監察委員只是他人生規劃的一項。」「己○○退選,是因為他的父親不贊成他出來選,為了泛藍的合作,而且當時他的父親已經病危,所以我知道他當時已經選不下去了。」「己○○不曾向任何人轉達什麼條件才要退選,我只知道他有種種不能選下去的原因」「(檢察官問:94年9月27日選舉之前與己○○通話內容,及你在96 年6月8日偵查中有向檢察官陳述... 與你剛才所述在選舉前被告均沒有提到副縣長一事不相符,有何意見?)【就電話譯文部分,那當時我知道己○○選不下去,他打電話提到出路跟我發牢騷,我在電話中瞭解之後,我在應付他而已。選舉前被告沒有跟我提到副縣長的事情。】」「(檢察官問:你在96年6月8日偵查中向檢察官說己○○於競選期間確實有提及要擔任副縣長職務,你有在國民黨黨部告知戊○○,既然只是應付,為何你還要在選舉前告知戊○○?)【我並不是特別要去向戊○○轉達,因為他要當監委的事情,只是他人生規劃的一部份,我只是把這件事情講出來,並不是條件。】監委任命權是在陳水扁手上,偵訊筆錄記載『將此條件』一語,我當時講的是這件事情。偵訊筆錄做完時我沒有仔細看筆錄就簽名。」「(辯護人問:你在檢察官偵查筆錄中提到己○○想擔任監委的事情,你曾經向戊○○及丙○○提到過,就丙○○的部分,你在什麼場合跟他說的?如何說的?)丙○○的部分時間太久我忘記當時怎麼說,那時候丙○○應該是在很自然的狀況下知道的,不是我告訴他的。」「(辯護人問:你是刻意去向丙○○說這件事情的嗎?)沒有刻意去講這件事情。」「(審判長問:在己○○94年10月3日宣布退選之前,你有無勸退己○○?)因為我知道他已經選不下去了,因為當時的時空環境,泛藍一定要整合一個人出來選,他本身因為家庭因素,他父親病危且又不讓他出來選,所以我有勸他退選。」「(審判長問:你在勸退己○○的過程中,有跟國民黨或親民黨的其他人員聯絡嗎?)我有跟戊○○接觸,但沒有針對勸退己○○的事情來聯繫。」【「(審判長問:被告提到想爭取監委職務之時,有沒有向你表示他要以此條件作為放棄競選的對價?)沒有。」「(審判長問:.. 他有無明確告訴你,如果國親推薦他為監委人選,他就放棄競選或有此暗示?)都沒有,不過我有明確告訴他,提名監委是陳水扁的權利,遙不可及。」】「(審判長問:在己○○向你表明有意擔任監委之後,是否曾經將此事轉達給戊○○、乙○○知悉?)都沒有,不是我轉達的,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等語,明確證述94年9月27日與被告己○○通話時,被告己○○說要爭取監委,只是他的人生目標,自己只是將之當成好朋友發牢騷聽聽而已,並不是所謂退選條件。
⒉起訴書記載:證人甲○○獲悉被告己○○提出之「條件(副縣長、監委)」即轉告證人戊○○與丙○○。然證人甲○○否認有何「條件」,也否認將此「條件」轉告證人戊○○、丙○○,只是很自然狀況下證人戊○○、丙○○也知道己○○有意爭取監察委員而已。96年6月8日檢察官偵訊筆錄中記載證人甲○○有提及「將此條件.. 告知戊○○」「以求退路」云云,與偵訊當時之原意不符之部分,欠缺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起訴書記載94年9月27日12時3分1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是被告己○○向證人甲○○表達要求不正利益之談話內容。而證人甲○○證稱:自己當時是應付應付己○○,並未當真去轉達。而且在該通電話後之數日內,泛藍內部仍在進行整合,甲○○於94年9月30日9時46分與林錫山(前彰化縣立法委員,時任立法院秘書長)之通訊監察譯文中,甲○○確實向林錫山抱怨說「奇怪他在講什麼監委的事,那是遙不可及你知道嗎!」(通訊監察譯文見偵查資料卷第91頁),故甲○○在94年9月27日至30日確實認為己○○說要爭取監委一事,根本是遙不可及的,並未如起訴書所述認為這是可能實現轉而向丙○○提出此退選條件。證人甲○○在本院之證詞,信實有徵,可以採信。
⒊在上述被告己○○94年9月27日12時3分11秒撥給證人甲○○之電話起,至94年10月3日晚間被告己○○宣布退選之前,證人甲○○均因另案受監聽(通訊監察書見94年度監字第138號卷第10頁)。如果起訴書所述證人甲○○受託向丙○○轉達「要求不正利益」意思表示,則轉達有無結果,證人甲○○理應向被告己○○說明,然檢調人員該段時間內並未監聽到任何證人甲○○表達受託轉達之結果,反而只監聽到如上94年9月30日9時46分通訊監察譯文,證人甲○○還向林錫山抱怨己○○「奇怪他在講什麼監委的事,那是遙不可及你知道嗎!」等語,證人甲○○既然認為被告己○○爭取監委是「遙不可及」的事情,又何必將此無意義的內容向丙○○表達?
㈡本案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己○○退選前主動要求副縣長職務:
⒈證人甲○○證稱:被告己○○在縣長選舉投票前,從未想要副縣長職務,也未曾開口囑託向丙○○要求副縣長職務。另參照證人甲○○先前在96年6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在上述勘驗筆錄內,證人甲○○也說94年底縣長選舉之情勢,丙○○要挑戰現任縣長翁金珠,「選舉那天下午在開票了,所有的支持聲音都在翁金珠那邊,那有人喊丙○○當選,所以說這些都是空的嘛!」等語,表示證人甲○○認為丙○○競選縣長時,輿論並未看好,若不能贏得縣長寶座,更何來事先要求分配副縣長職務。
⒉94年10月3日被告己○○宣布退選後,94年10月8日被告己○○之父親往生,94年10月29日公祭儀式,直到94年12月3日選舉結果丙○○才當選(上述事實之時間順序,有卷內新聞資料可證)。在此期間,公祭完成後,被告己○○於94年11月2日11時4分34秒接獲友人「棟哥」來電關心,該聊天內容亦被監聽,「棟哥」問「也是要好好規劃一下,看後面要使什麼?」,被告己○○說「現在只是懶懶的,發球權在我們這兒,看我們要或不要,一直叫我們做副的,要,那位子就等我們,要我們支持他」,「棟哥」勸說「沒關係,你做副的,經營你那選區,下回再出來弄立委,才有行政資源。」,被告己○○答「這樣規劃是」,「棟哥」勸說「使立委較好,做副縣長是也,但都沒有時,你要委屈點,不然怎麼辦?」,被告己○○說「還在研究」,棟哥說「這不是沒機會,我看機會很大」【按:指丙○○有機會當選】,最後勸說「忍一下,立委再弄一次,搞不好下次就有機會。」等語(譯文於本院卷內),依據譯文內容,被告己○○確實對於副縣長一職沒有興趣,棟哥勸說「做副縣長是『沒有時』委屈一點」的選擇,被告己○○只表示再研究,並沒有說自己已經向丙○○要求或談好分配副縣長職位。又94年11月18日0時52分11秒,正當縣長投票約二週前,被告己○○與友人劉佩雯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己○○抱怨說「黨部各地方每天打電話,每天都要我站台」「若當選,我要不要去,要一陣子才決定,拼沒中就什麼都沒了,這傷腦筋」(見偵查資料卷第110頁)。上述「若當選,我要不要去」當指丙○○如果當選,可能會邀請自己加入縣府團隊,而且被告己○○不止一次向友人表示「發球權在我們這邊,一直叫我們作副的,要,那位子就等我們」「我要不要去,要一陣子才決定」等語,已明確表達其無意爭取副縣長一職,還要再考慮,此並非被起訴才如此陳述,而是94年縣長選舉投票前就如此明確表示。
⒊依被告己○○上述通訊譯文之原意,應為被告己○○退選促成泛藍整合,被告己○○擔任立法委員、省議員的從政資歷又比丙○○深,被告己○○退選是給泛藍人士及支持群眾一個很大人情,所以基層泛藍人士一直要求被告己○○加入縣府團隊。證人乙○○在審理中也結證稱「選完之後丙○○當選,基層一直反應副縣長應該由己○○來擔任」等語(本院96 年2月14日審理筆錄第22頁);證人甲○○也結證稱:「(辯護人問:己○○後來為何會去擔任副縣長?)因為丙○○當選縣長之後,基層有很多聲音都希望己○○能擔任副縣長。」(同上筆錄第6頁);證人(己○○服務處主任)丁○○也結證稱:「有很多選民來服務處表示或用電話希望己○○能夠接任副縣長。(頻率及次數多少?)很多,那段時間幾乎天天都有人表示希望己○○去擔任副縣長」(同上筆錄第32頁);證人戊○○也結證稱:「丙○○當選之後有很多己○○的支持者認為丙○○能當選,己○○的功勞蠻大的,所以要求丙○○能夠請己○○擔任副縣長,而且我每天接到一大堆基層的電話」(97年3月11日審理筆錄第6頁)等語,被告己○○在上述與「棟哥」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說:有人「一直叫我們做副的」,與上述證人證詞相符,當時泛藍基層人士確實有許多人要求國親合作,被告己○○應加入縣府團隊。
⒋總上小結,本案可以確定,並不是被告己○○主動求取副縣長職務。如果起訴事實為真,被告己○○事前已向丙○○要求副縣長職務而退選,己○○無庸表示再考慮要不要去作副縣長,應該表明副縣長職務已經要求,何需如此猶豫,何需數次向友人表明再考慮是否加入縣府團隊。所以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可證明被告己○○在退選前,並無主動求取副縣長職務,甲○○、乙○○、戊○○、丁○○等人之證詞,可堪採信。
㈢被告己○○係在泛藍整合未達共識之情形下,又基於被告所辯稱其病危中父親反對參選彰化縣長等因素,而決定退選:
⒈經查,94年10月2日晚間(即被告己○○宣布退選前一天晚上),證人戊○○於19時39分打電話問甲○○住家的位置,說要去到甲○○家裡談(通訊監察譯文見96年度監報字第201號卷第43頁),20時52分林錫山也打電話向甲○○說要出發了(譯文出處同上),同日22時32分許,己○○打電話給甲○○,問林錫山是否已經到了,甲○○說林錫山已經到了,要己○○趕快過來(譯文出處同上),上述三通電話譯文均表示:在94年10月2日晚間在甲○○住家有召開某種會議,戊○○、林錫山、己○○都到甲○○住家見面。然翌日(94年10月3日,即丙○○登記參選日、己○○宣布退選日)早上8時36分,己○○打電話問甲○○:「昨天有『結論』嗎?」,甲○○說「結論就是這樣,沒有再提」,己○○又說「看怎樣你再給我電話。」,甲○○說「好」(譯文出處同上)。94年10月3日晚間就是被告己○○宣布退選時間,當日一大早被告己○○還在打電話問「結論」,此關鍵時刻的「結論」究竟為何?顯然十分重要。而證人甲○○於偵訊筆錄中,已證稱該94年10月2日、3日「所謂之結論,是指丙○○代表泛藍出來競選彰化縣長」等語(94年度選他字第323號卷第68頁)。依據上述證據可知,94年10月2日晚上在甲○○家召開會議,94年10月3日(即翌日)一大早被告己○○打電話問結論,還是得到國民黨方面一個軟釘子的答案「結論就是這樣」(就是丙○○堅持參選到底),同時另一方面,94年10月3日丙○○按照既定行程,召集支持群眾,於上午11時30分,在戊○○、乙○○及黨工、地方人士百餘人的陪同下,正式在縣選舉委員會完成登記(見本案卷內新聞資料)。所以直到94年10月3日為止,泛藍整合並無共識,已可確定。如果當時丙○○已經承諾給被告己○○何種不正利益,被告己○○也就不必一大早打電話問結論。
⒉94年10月3日傍晚,己○○即在彰化市○○路之競選服務處,宣布退選。依前所述可知,94年10月3日上午,證人甲○○給被告己○○的答案「結論就是這樣」(即丙○○參選到底),堪認94年底彰化縣長選舉泛藍內部整合工作,是在沒有共識的情形下,因為丙○○的堅持參選,而被告己○○迫於各種客觀情勢(民調聲勢不若丙○○,泛藍群眾要求整合,且自己父親病危又反對自己參選等),參選意願鬆動,以致自動退選。
㈣起訴書記載甲○○知悉被告己○○要求不正利益後,即轉知戊○○、乙○○云云,此部分無法證明:
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以國親兩黨推薦監察委員及選後擔任彰化縣副縣長作為退選條件,你是否有聽過被告提出這兩項要求?)我勸退他的時候,我沒有聽過他有提出這兩項要求。」「(辯護人問:己○○有無向你提過他想要擔任監察委員的事情?)這件事情他沒有跟我提過,我也不知道。」「(審判長問:有關被告己○○是否向甲○○表示要爭取國親兩黨共同推薦提名擔任監委以作為退路,是否清楚?)我不知道。」等語,表示證人甲○○未曾向自己轉達過被告己○○要求何種退選條件。
⒉證人戊○○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己○○有無請你向任何人轉達提出什麼條件後來退選?)從來沒有。」「(辯護人問:己○○在彰化縣長選前、選後是否有意願擔任副縣長的職務?)我在擔任彰化縣黨部主任委員期間,在他退選之前,我從來沒有聽說過。因為我了解,己○○出道比丙○○早,己○○當省議員的時候,丙○○也還沒有當縣議員,己○○是蠻自負的人,他應該不會甘於當丙○○的助手。」「(審判長問:被告己○○是否曾經向甲○○表示如果日後可以擔任副縣長或獲得國親共同支持推薦擔任監察委員就許以放棄繼續競選縣長,你是否了解?)我不了解。(審判長問:甲○○是否曾經向你表示被告己○○在競選期間有向他提及想要爭取監委的職務?)好像有。(審判長問:甲○○在何時、何地如何告知你?)在閒聊的時候,時間、地點我已經記不得。(審判長問;甲○○之前在偵查中稱己○○在競選期間有向他提及想要擔任監委職務,甲○○確有將此條件,在94年10月3日丙○○參選縣長登記前,在彰化縣黨部告知你上情,是否如此?)應該沒有什麼條件,甲○○有曾經提到過己○○沒有想要當副縣長,但是如果有機會的話想要當監委這樣的話,這跟我們黨部無關,我聽聽就算了,至於談話地點是否在我們黨部我已經記不得。(審判長問:甲○○告知你前開話語時有無講到被告己○○表示如果這樣就同意退選?)沒有。(審判長問:甲○○有無告訴過你被告己○○想要爭取監委一職以求退路?)我不是很清楚。」等語,與上述證人甲○○在本院審理之證詞一致,甲○○只是聊天時,向證人戊○○談到己○○想要爭取擔任監委,無意願擔任副縣長,但沒有表示這是退選的條件,當時聽聽就算了。
⒊證人甲○○之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內所記載「我當時確有將此條件於94年10月3日(丙○○參選縣長登記)前,在彰化縣黨部告知戊○○上情。」等文字,與證人甲○○原意不符,且甲○○偵訊時從未說過己○○提出過何種「條件」,既無條件,更不可能向乙○○、戊○○轉達,因此起訴書記載之情節,無法證明屬實。
㈤起訴書所述「如丙○○願接受前述所提之條件(即日後由己○○擔任彰化縣副縣長,及他日能獲得國民黨與親民黨共同支持、推薦提名己○○擔任監察委員)者,即許以放棄繼續參選彰化縣縣長」乙節,條件與退選之間有無因果對價關係?亦無法證明:
⒈依據甲○○、戊○○之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己○○確實有意爭取監察委員一職,然政治人物求取仕途發展,最好能更上一層樓,步步高升,此本是人之常情。尤其監察委員是御史大夫,負責彈劾糾舉政府機關,亦有崇高地位,被告己○○表達對於監委一職當仁不讓,亦不能將之視為非法動機。況憲法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而93年12月21日陳水扁總統已經提名27位監委名單送立法院審議,然因立法院遲遲未予行使同意權投票,產生憲政僵局,至今監察委員仍然沒有產生。而94年底彰化縣長選舉,被告己○○若退選促成丙○○代表泛藍出馬競選,丙○○究竟能在被告己○○爭取監委時,能給予何種助力?丙○○並非總統,沒有任何監委提名權,況且94年9月27日至10月3日之時空環境,被告己○○只知道監委名單在立法院待審議中,並無所謂「國親共同推薦」之機制存在。是在一年多後之95年12月25日,總統府才發佈新聞稿,表示總統為了解決監委難產之僵局,要求國內各政黨推薦監委名單(見本院卷內新聞資料),而且國民黨與親民黨並無共同推薦機制,國民黨自行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人選,96年3月7日發佈新聞將推薦「南方塑、葉耀鵬、柯明謀、林時機、葛永光、馬秀如、林水吉、趙昌平」等8名監委人選,親民黨方面表示不推薦(見本院卷內新聞資料),陳水扁總統並未重新提名,立法院也從未重新審議,所以監委無法產生之憲政僵局,至今無解。回到起訴書所載「94年9月27日至10月3日之要求不正利益」之犯罪時間,被告己○○如何能預見一年後陳水扁總統會發佈新聞要求各政黨推薦監委人選?起訴書認為被告己○○要求不正利益(國親共同推薦)之對象是競選人丙○○,試問丙○○有何權利代替國民黨、親民黨兩黨中央承諾此事?起訴書認為丙○○若答應國親兩黨共同推薦,將構成己○○退選之對價,此事明顯不可能發生,且不合乎邏輯,實難採信。
⒉依據證人甲○○、戊○○之證詞,被告己○○在退選前本無爭取副縣長之意思,且上述94年11月2日11時4分34秒己○○與友人「棟哥」之通訊監察譯文、94年11月18日0時52分11秒被告己○○與友人劉佩雯之通訊監察譯文中,己○○都表示「若當選,我要不要去,要一陣子才決定」,有人「一直叫我們做副的」,自己還在考慮中等語,均可以證明被告己○○在94年縣長選舉結果以前,本無爭取副縣長之意,既無爭取副縣長之意願,更無可能構成欲以退選換取副縣長職務之對價關係。
㈥起訴書所述:甲○○、戊○○及乙○○3人並「分別」親自向丙○○表達己○○之退選條件云云,並無證據證明:
⒈證人甲○○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在檢察官偵查筆錄中提到己○○想擔任監委的事情,你曾經向戊○○及丙○○提到過,就丙○○的部分,你在什麼場合跟他說的?如何說的?)丙○○的部分時間太久我忘記當時怎麼說,那時候丙○○應該是在很自然的狀況下知道的,不是我告訴他的。」「(辯護人問:你是刻意去向丙○○說這件事情的嗎?)沒有刻意去講這件事情。」等語,表示是與丙○○聊天時講到被告己○○的人生目標在監委一職,並不是受託刻意向丙○○轉達,此與其先前在檢察官偵訊時之說法前後一致,應堪採信,況且擔任監委職務與丙○○實在無關,若向丙○○要求分派監委職務,簡直是緣木求魚,起訴書此番論述,實在無法採信。
⒉證人戊○○在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辯護人問:.. 偵訊筆錄後段,你有提到你得到這個訊息後,你在94年10月3日前不詳時日,在國民黨彰化縣黨部及丙○○當時之競選總部等地,將上開訊息告知丙○○,但丙○○當時表示如此會違反選罷法而不同意,這段話是什麼意思?你有無這樣說?).. 事隔已久,我事後回想起來,是否我有向丙○○提到這些事我當時也不是很明確,有無跟丙○○提到我也不是很明確,因為事隔已久。」等語,表示不確定有無向丙○○談過,然依據上述96年6月8日偵訊過程錄音之勘驗結果,戊○○所說向丙○○談過的事情,是「地方人士建議由國民黨將己○○推薦給丙○○,出任副縣長,組成國親團隊」,並不是如起訴書所載之轉述「退選條件」。此項證人證詞內容,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有相當差距,不能混淆。而且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特別強調「因為乙○○是我的長官,丙○○是他提拔的副縣長,甲○○跟丙○○是議會兩屆同僚,他們與丙○○的交情都比我還深,而且乙○○與甲○○在彰化都算是重量級的人士,根本不需要透過我來向丙○○轉達。」等語,戊○○的說法確實合乎情理,因為丙○○曾是第十三、十四屆彰化縣縣議員,甲○○也是第十三、十四屆議長,議長與議員關係密切,甲○○與丙○○之交情,遠遠在戊○○與丙○○的交情之上。另參照94年9月29日20 時42分39秒有一通丙○○與甲○○之通訊監察譯文,丙○○打電話給甲○○時,開口就稱:「叔,我伯源」(譯文見96年度監報字第201號卷第9頁),丙○○敬稱甲○○為「叔」,兩人之交情可知相當深厚,甲○○若要向丙○○聯絡,何需透過戊○○傳話?起訴書記載甲○○將己○○之退選條件,先告知戊○○,再由戊○○傳話給丙○○云云,確實違背情理,難予採信。
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辯護人問:己○○有無向你要求丙○○或國民黨轉達任何退選條件?)我會勸退他是基於朋友愛護他之情,我並沒有受到任何人請託或指示來作這件事情,所以不作任何傳話,己○○也沒有向我表達提出任何條件,來向丙○○或國民黨提出任何退選條件的表示。」等語,否認有受託向丙○○轉達何種被告己○○之退選條件,起訴書上記載乙○○向丙○○轉達被告己○○之退選條件云云,亦無其他證據或通選監察譯文可資證明,此部分指訴缺乏證據,不能成立。
㈦起訴書認為94年9月27日中午12時3分11秒及同年10月2日下午2時49分54秒之兩通通訊監察譯文,即是被告己○○向證人甲○○囑託轉達「要求不正利益許以退選」之對話。上述94 年9月27日之譯文(偵查資料卷第88頁),內容雖有被告己○○表達「如果有機會,監委那部分」「國親合作,正副搭配,到時候要不要再做打算」「退路」「想別的出路」等文字,但內容並無「丙○○」或囑託向丙○○或特定第三人轉達之對話,更無被告以之為條件而許以放棄競選之談話內容,前開對話與檢察官起訴內容不相同。而「國親合作、正副搭配」本質是競選合作、政策聯盟,只要是選前公開向選民昭告,公開接受選民檢驗,即可免除密室協商疑慮,況且政治本身就有很多協商的空間,未必協商都是不法。雖然本案最後並無「正副搭配」競選事實,然選前提議或商量國親合作,不應以非法動機視之。又證人甲○○於94年9月30日私下另向林錫山抱怨被告己○○要爭取監察委員是「遙不可及」的事,已如前述,可以證明證人甲○○在上述通話中,只是應付被告己○○發發牢騷而已,不能據此斷定被告己○○有預備或著手要求不正利益之行為。至於「退路」「想別的出路」語意更加廣泛,包含人生的生涯規劃也含括在內,況且該「退路」「想別的出路」短短幾個字,說者隨意脫口而出,未必經過深思熟慮。此與起訴書所說「許以放棄競選」的對價關係,仍有相當差距,在缺乏其他佐證之情形下,不宜逕為認定就是指「許以放棄競選」之意思表示。至於上述94年10月2日通話譯文(偵查資料卷第94頁),內容並無提及「監委、副縣長」「退選」等內容,與起訴書所指之犯罪事實,均無關連性,不能作為被告有罪之佐證。
㈧綜上所述,被告己○○在94年10月3日宣布退選之前,於94年9月27日雖曾打電話向證人甲○○表達有意爭取監委一職,然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以之為條件而許以退選之情事,證人甲○○證稱其應只是應付應付被告己○○,甲○○3天後就向林錫山抱怨:被告己○○說什麼監委的事情,根本是遙不可及的!可證明證人甲○○並未將被告己○○說要爭取監委一事當成己○○的「退選條件」或「以求退路」,另一方面泛藍內部雖然繼續整合,94年10月2日晚間還在甲○○住家商談過,然並無共識,翌日(3日)一大早8時許,被告己○○還打電話問甲○○有無「結論」?甲○○說是「結論就是這樣」(意指丙○○堅持參選),而當日上午丙○○就正式登記參選。復徵以被告父親又在94年10月8日病逝,辦畢喪事後,被告己○○多次於電話中向友人吐露,自己要不要加入丙○○的縣府團隊,還要再考慮一下,並無積極意願想要擔任副縣長一職等情,足認94年10月3日當晚,被告己○○係考量各種情勢(丙○○已完成登記,而自己選情民調不若丙○○,泛藍群眾要求整合,而自己父親又病危反對自己參選等)而決定退選。被告己○○辯稱:其係因病危中之父親反對其參選,為遵從父命,乃決定退出彰化縣縣長之選舉,退出並無任何條件,其未曾以爭取國民黨、親民黨共同推薦為總統提名監察委員名單,或要求丙○○於當選縣長後擔任副縣長一職為條件而許以放棄競選等語,均非虛妄,而堪以採信。而本案起訴書所述:甲○○接受被告己○○囑託轉達退選條件後,即向戊○○、乙○○表達,再由甲○○、戊○○、乙○○三人分別向丙○○表達被告己○○的退選條件云云,已經為證人甲○○、戊○○、乙○○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非真,且依卷附證人甲○○、戊○○之偵訊筆錄,其中所載多處與本院勘驗結果不相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故本案被告己○○退選前,雖有意爭取監委,但事實上,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決定宣布退選有關,況丙○○不可能決定監委人選,也不能就此應允給被告己○○何種承諾,客觀上不可能構成起訴書所指訴之「退選條件」,而且證人甲○○、戊○○、乙○○三人均一致否認被告己○○有何退選條件,也從未轉達任何退選條件,故而本案並不符合「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之構成要件。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己○○構成上述罪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認定被告己○○無罪。
七、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