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3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97年度聲減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號判決參照)。查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均在95年7月1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