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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0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乙編號壹、貳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乙編號參至玖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二、復按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乙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乙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

(一)受刑人另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甲編號A至F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A、B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編號C至F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如附表甲編號B至H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分別為95年8月3日、95年8月4日、95年8月14日、95年9月8日、95年9月8日下午6時1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95年8月3日下午1時1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及95年12月1日,均在附表甲編號A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95年12月11日前,而應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於此部分應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就檢察官聲請之如附表乙編號1、2部分(即附表甲編號G、H)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不得與如附表乙編號3至9之案件定應執行刑。

(二)復查,就如附表乙編號3至9所示之罪(即附表甲編號I至O),其中編號4至9部分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6年1月13日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96年1月24日下午2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96年8月23日、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26日、97年1月20日及96年12月13日,均在編號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97年4月7日前。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就如附表乙編號3至9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
  │編│罪名    │確定判決案│判決確定│犯罪日期│宣告刑或│
  │號│        │號        │日期    │        │減後之刑│
  ├─┼────┼─────┼────┼────┼────┤
  │A │詐欺    │彰化地方法│95.12.11│94.11.30│2月     │
  │  │        │院95年度簡│        │前某日  │        │
  │  │        │字第297號 │        │        │        │
  ├─┼────┼─────┼────┼────┼────┤
  │B │竊盜    │南投地方法│96.01.08│95.08.03│1月15日 │
  │  │        │院95年度投│        │        │        │
  │  │        │刑簡字第  │        │        │        │
  │  │        │691號     │        │        │        │
  ├─┴────┴─────┴────┴────┴────┤
  │編號A、B經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號裁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3月                                             │
  ├─┬────┬─────┬────┬────┬────┤
  │C │竊盜    │彰化地方法│96.08.24│95.08.04│2月     │
  │  │        │院院96年度│        │        │        │
  │  │        │訴字第227 │        │        │        │
  │  │        │號        │        │        │        │
  ├─┼────┼─────┼────┼────┼────┤
  │D │搶奪    │彰化地方法│96.08.24│95.08.14│7月     │
  │  │        │院96年度訴│        │        │        │
  │  │        │字第227號 │        │        │        │
  ├─┼────┼─────┼────┼────┼────┤
  │E │偽造文書│南投地方法│96.08.28│95.09.08│2月     │
  │  │        │院96年度投│        │        │        │
  │  │        │刑簡字第  │        │        │        │
  │  │        │106號     │        │        │        │
  ├─┼────┼─────┼────┼────┼────┤
  │F │毒品危害│最高法院96│96.11.15│95.09.08│5月     │
  │  │防制條例│年度臺上字│        │        │        │
  │  │        │第6236號  │        │        │        │
  ├─┴────┴─────┴────┴────┴────┤
  │編號C至F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G │毒品危害│彰化地方法│97.04.07│95.08.03│4月     │
  │  │防制條例│院97年度訴│        │採尿前72│        │
  │  │        │字第1976號│        │小時內某│        │
  │  │        │          │        │時      │        │
  │  │        │          │        │        │        │
  ├─┼────┼─────┼────┼────┼────┤
  │H │毒品危害│彰化地方法│97.04.07│95.12.01│3月15日 │
  │  │防制條例│院97年度訴│        │        │        │
  │  │        │字第1976號│        │        │        │
  ├─┼────┼─────┼────┼────┼────┤
  │I │毒品危害│彰化地方法│97.04.07│96.01.13│4月     │
  │  │防制條例│院97年度訴│        │採尿前72│        │
  │  │        │字第1976號│        │小時內某│        │
  │  │        │          │        │時      │        │
  ├─┼────┼─────┼────┼────┼────┤
  │J │毒品危害│彰化地方法│97.04.07│96.01.24│4月     │
  │  │防制條例│院97年度訴│        │採尿前72│        │
  │  │        │字第1976號│        │小時內某│        │
  │  │        │          │        │時      │        │
  ├─┼────┼─────┼────┼────┼────┤
  │K │毒品危害│彰化地方法│97.04.07│96.08.23│10月    │
  │  │防制條例│院97年度訴│        │        │        │
  │  │        │字第1976號│        │        │        │
  ├─┼────┼─────┼────┼────┼────┤
  │L │毒品危害│彰化地方法│97.04.07│96.12.13│10月    │
  │  │防制條例│院97年度訴│        │        │        │
  │  │        │字第1976號│        │        │        │
  ├─┼────┼─────┼────┼────┼────┤
  │M │毒品危害│彰化地方法│97.04.21│96.12.26│8月     │
  │  │防制條例│院97年度訴│        │        │        │
  │  │        │字第738號 │        │        │        │
  ├─┼────┼─────┼────┼────┼────┤
  │N │毒品危害│彰化地方法│97.05.19│97.01.20│8月     │
  │  │防制條例│院97年度訴│        │        │        │
  │  │        │字第1004號│        │        │        │
  ├─┼────┼─────┼────┼────┼────┤
  │O │竊盜    │彰化地方法│97.07.14│96.12.13│4月     │
  │  │        │院97年度彰│        │        │        │
  │  │        │簡字第78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0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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