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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97年1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及案號 │字第4510號 │字第4510號 │字第1203號 │├──────┼─────────┼─────────┼─────────┤│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度訴字│彰化地院96年度訴字│彰化地院97年度訴字││院、案號及判│第2380號,97年1月 │第2380號,97年1月 │第1475號,97年5月 ││決日期 │24日 │24日 │30日 │├──────┼─────────┼─────────┼─────────┤│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 │97年2月12日 │97年6月30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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