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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 5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持有第一級毒││ │品 │品 │品 │品 │品 │├───┼──────┼──────┼──────┼──────┼──────┤│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 ││ │刑5月 │刑3月 │ │ │ │├───┼──────┼──────┼──────┼──────┼──────┤│所 犯│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法 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1條第││ │1項 │2項 │1項 │1項 │1項 │├───┼──────┼──────┼──────┼──────┼──────┤│犯 罪│96年3月14日 │96年3月12日 │96年7月26日 │96年10月18日│96年10月20日││日 期│ │ │ │ │ │├───┼──────┼──────┼──────┼──────┼──────┤│偵查機│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7年││關年度│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及案號│1325號 │1325號 │6223號 │5498號 │4841號 │├───┼──────┼──────┼──────┼──────┼──────┤│最後事│中高分院96年│中高分院96年│彰化地院97年│彰化地院97年│彰化地院97年││實審法│度上訴字第 │度上訴字第 │度訴字第256 │度訴字第9號 │度員簡字第 ││院、案│2377號,96年│2377號,96年│號,97年1月 │,97年3月26 │404號,97年 ││號及判│10月18日 │10月18日 │31日 │日 │6月25日 ││決日期│ │ │ │ │ │├───┼──────┼──────┼──────┼──────┼──────┤│判決確│96年11月20日│96年11月20日│97年3月3日 │97年4月21日 │97年7月14日 ││定日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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