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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4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4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前揭判決書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4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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