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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2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2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6弄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97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斗簡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1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3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甫於93年8月13日執行完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斗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嗣後再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等案件,經⑴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96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⑷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4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2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⑸本院95年訴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⑹本院96年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折算一日、⑺本院96年易字第10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前揭⑷⑺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開各案經合併執行及接續執行,其於95年9月15日入監執行,於98年1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至98年5月1日止。

㈡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於假釋期間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月12日下午約4、5時許,在彰化縣社頭鄉友人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3月16日10時15分許,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而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觀護人室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彰化地檢署觀護人簽分報告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報告編號:00000000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各1紙。

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有前揭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次查,被告有多次毒品犯行,已如前述,竟於假釋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顯見被告戒絕毒品決心之不足,自應給予被告相當之刑期以茲矯正其惡行,另審度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考量,並慮及施用毒品後常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出現,對社會造成危害,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暨犯後矢口否認施用毒品,迄於本院方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2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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