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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三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七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許月珍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三七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