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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7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6弄1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斗簡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1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3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甫於93年8月13日執行完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斗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嗣後再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等案件,經⑴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96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⑷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4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2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⑸本院95年訴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⑹本院96年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折算一日、⑺本院96年易字第10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前揭⑷⑺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開各案經合併執行及接續執行,其於95年9月15日入監執行,於98年1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至98年5月1日止。

㈡詎其猶未戒除毒癮,竟在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期間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4月20日9時58分許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彰化縣鹿港鎮之友人處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產生煙霧再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98年4月20日9時58 分許,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而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觀護人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彰化地檢署觀護人簽分移送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彰化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4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各1紙。

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㈣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次查,被告有多次毒品犯行,已如前述,竟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顯見被告戒絕毒品決心之不足,自應給予被告相當之刑期以茲矯正其惡行,另審度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考量,並慮及施用毒品後常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出現,對社會造成危害,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四、適用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7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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