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9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五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 │第二項 │條第二項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九十八年二月八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十七│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 │ │號 │三九○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七六│ │事實審│ │號 │七號 │ │ ├───┼───────────┼──────────┤ │ │判 決│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七六│ │判 決│ │號 │七號 │ │ ├───┼───────────┼──────────┤ │ │判決確│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九十八年五月四日 │ │ │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