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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犯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9、10至17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2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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