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犯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9、10至17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