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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而刑事訴訟之送達文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送達,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454號判決後,已於98年11月12日將判決正本1件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378之2號10樓,並由被告之同居人吳季芳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98年11月12日之翌日即98年11月13日起算,上訴期間原應於98年11月22日屆滿,因98年11日22日係星期日,為休息日,故上訴期間延至98年11月23日屆滿,然本件被告遲至99年1月14日始提起上訴,有蓋有本院收文章之被告所提出上訴聲請狀可參,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權業已喪失,參照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億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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