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六次) │有期徒刑四月(六次) │有期徒刑三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至│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至九十七│九十七年七月二日 │ │ │九十七年七月九日 │年九月九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案號 │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八號 │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四三八號│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號│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六六○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 決│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 │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 │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六六○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 │ │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七年七月五日 │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案號 │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七號│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七號│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三○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三○號│ │事實審│ │ │ │ │ ├───┼────────────┼────────────┤ │ │判 決│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三○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三○號│ │判 決│ │ │ │ │ ├───┼────────────┼────────────┤ │ │判決確│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 │ │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