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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六次)      │有期徒刑四月(六次)      │有期徒刑三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至│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至九十七│九十七年七月二日        │
│              │九十七年七月九日        │年九月九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案號          │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八號  │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四三八號│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號│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六六○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  決│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      │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      │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六六○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
│      │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七年七月五日        │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案號          │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七號│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七號│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三○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三○號│
│事實審│      │                        │                        │
│      ├───┼────────────┼────────────┤
│      │判  決│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三○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三○號│
│判  決│      │                        │                        │
│      ├───┼────────────┼────────────┤
│      │判決確│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
│      │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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