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五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 │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三│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 │ │八號 │○二一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九十七年度彰簡字第一│ │事實審│ │五號 │一九二號 │ │ ├───┼───────────┼──────────┤ │ │判 決│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九十七年度彰簡字第一│ │判 決│ │五號 │一九二號 │ │ ├───┼───────────┼──────────┤ │ │判決確│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 │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