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 條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而不得易科罰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18 號刑事判決原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而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