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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1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11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建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建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以96年度簡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3 日,以96年度易字第160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上開二罪,復經本院於98年1 月10日,以98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7 月31日,以97年彰簡字第78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8年8 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迄同年9 月18日縮刑假釋期滿,視為已執行完畢論。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8 月27日,以93年度毒聲字第75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於93年10月20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2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27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彰簡字第554 號判刑確定後,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 月4 日晚上11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335 弄3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電燈泡內,於下方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9 月8 日晚上8 時55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路○段15之2 號之祥順電子遊戲場為警臨檢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即主動向詢問之員警供承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復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亦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乃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在場執行臨檢之員警自首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斯時客觀上並無任何跡象足以判斷有施用毒品之犯行,嗣並同意隨同員警前往警局接受尿液檢驗,此有被告於99年9 月8 日之調查筆錄及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見99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卷第4 頁、本院卷第17頁),足認被告確係在員警未發現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懷疑前(即本案並未查扣得任何毒品或供施用毒品之工具等),即主動供述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自屬符合自首之要件無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與上開累犯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竟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一犯再犯,自不宜輕縱,應予嚴懲,惟斟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本件合於自首之規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1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