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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告
羅芳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林邁、胡榮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執字第16號拆除地上物強制執行事件,對其共有坐落於彰化縣溪湖鎮○○段805號土地上之鐵架造平房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即以執行標的物整體價為準(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84號裁定意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淑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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