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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05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告
黃德
被告
劉馨鎂(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被告
黃于珊(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立州(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被告
黃河水
被告
黃宏郎
被告
黃泰誌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江俗 住同上
被告
徐敏慈(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幸君(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綺婕(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祺程(即黃菊之繼承人)

      凃黃桂

      黃至榮

      黃淑真

      黃淑芊

      黃淑婷

      黃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宏郎、徐敏慈(即黃菊之繼承人)、徐幸君(即黃菊之繼承人)、徐綺婕(即黃菊之繼承人)、徐祺程(即黃菊之繼承人)、黃淑真、黃淑芊、黃良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黃張清仍所遺之遺產,於民國102年8月7日由繼承人(含已故黃菊)及已故黃進發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黃進發為原告之債務人,黃進發於103年9月7日死亡,故黃進發之應繼分8分之1,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劉馨鎂、黃立州、黃于珊繼承,應繼分各24分之1,惟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原告無從就系爭土地取償,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條規定,以自己名義代位被告行使系爭土地之分割請求權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等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應分割為分別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黃德、黃立州、黃河水、黃泰誌、凃黃桂、黃至榮、黃淑婷,均稱沒有意見(本院卷第88頁及反面)。

㈡其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何聲明、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然該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本院94年度執壬字第2698號債權憑證、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7至17頁、第21至23頁、第24至26頁)。惟查,依前開遺產清冊所載,被繼承人黃進發積極財產部分,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甚且亦有消極財產,本件原告僅訴請消滅系爭土地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求廢止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全部遺產一體分割,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說明,原告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訴訟,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參照),本件原告起訴列劉馨鎂、黃于珊、黃立州等3人為被告(原告之債務人黃進發死亡,由前開3人繼承為債務人),亦於法不合,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
├──┼──────────┼──────────┤
│ 1  │黃德                │       1/8          │
├──┼──────────┼──────────┤
│ 2  │劉馨鎂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3  │黃于珊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4  │黃立州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5  │黃河水              │       1/8          │
├──┼──────────┼──────────┤
│ 6  │黃宏郎              │       1/8          │
├──┼──────────┼──────────┤
│ 7  │黃泰誌              │       1/8          │
├──┼──────────┼──────────┤
│ 8  │徐敏慈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9  │徐幸君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0 │徐綺婕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1 │徐祺程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2 │凃黃桂              │       1/8          │
├──┼──────────┼──────────┤
│ 13 │黃至榮              │       1/40         │
├──┼──────────┼──────────┤
│ 14 │黃淑真              │       1/40         │
├──┼──────────┼──────────┤
│ 15 │黃淑芊              │       1/40         │
├──┼──────────┼──────────┤
│ 16 │黃淑婷              │       1/40         │
├──┼──────────┼──────────┤
│ 17 │黃良智              │       1/4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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