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05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葉敏智
- 被告
- 黃德
- 被告
- 劉馨鎂(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于珊(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兼上列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州(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河水
- 被告
- 黃宏郎
- 被告
- 黃泰誌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江俗 住同上
- 被告
- 徐敏慈(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幸君(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綺婕(即黃菊之繼承人)
徐祺程(即黃菊之繼承人)
凃黃桂
黃至榮
黃淑真
黃淑芊
黃淑婷
黃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宏郎、徐敏慈(即黃菊之繼承人)、徐幸君(即黃菊之繼承人)、徐綺婕(即黃菊之繼承人)、徐祺程(即黃菊之繼承人)、黃淑真、黃淑芊、黃良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黃張清仍所遺之遺產,於民國102年8月7日由繼承人(含已故黃菊)及已故黃進發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黃進發為原告之債務人,黃進發於103年9月7日死亡,故黃進發之應繼分8分之1,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劉馨鎂、黃立州、黃于珊繼承,應繼分各24分之1,惟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原告無從就系爭土地取償,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條規定,以自己名義代位被告行使系爭土地之分割請求權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等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應分割為分別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黃德、黃立州、黃河水、黃泰誌、凃黃桂、黃至榮、黃淑婷,均稱沒有意見(本院卷第88頁及反面)。
㈡其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何聲明、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然該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本院94年度執壬字第2698號債權憑證、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7至17頁、第21至23頁、第24至26頁)。惟查,依前開遺產清冊所載,被繼承人黃進發積極財產部分,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甚且亦有消極財產,本件原告僅訴請消滅系爭土地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求廢止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全部遺產一體分割,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說明,原告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訴訟,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參照),本件原告起訴列劉馨鎂、黃于珊、黃立州等3人為被告(原告之債務人黃進發死亡,由前開3人繼承為債務人),亦於法不合,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 ├──┼──────────┼──────────┤ │ 1 │黃德 │ 1/8 │ ├──┼──────────┼──────────┤ │ 2 │劉馨鎂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3 │黃于珊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4 │黃立州 │ 1/24 │ │ │(即黃進發之繼承人)│ │ ├──┼──────────┼──────────┤ │ 5 │黃河水 │ 1/8 │ ├──┼──────────┼──────────┤ │ 6 │黃宏郎 │ 1/8 │ ├──┼──────────┼──────────┤ │ 7 │黃泰誌 │ 1/8 │ ├──┼──────────┼──────────┤ │ 8 │徐敏慈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9 │徐幸君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0 │徐綺婕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1 │徐祺程 │ 1/32 │ │ │(即黃菊之繼承人) │ │ ├──┼──────────┼──────────┤ │ 12 │凃黃桂 │ 1/8 │ ├──┼──────────┼──────────┤ │ 13 │黃至榮 │ 1/40 │ ├──┼──────────┼──────────┤ │ 14 │黃淑真 │ 1/40 │ ├──┼──────────┼──────────┤ │ 15 │黃淑芊 │ 1/40 │ ├──┼──────────┼──────────┤ │ 16 │黃淑婷 │ 1/40 │ ├──┼──────────┼──────────┤ │ 17 │黃良智 │ 1/40 │ └──┴──────────┴──────────┘